关于逐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3-10-10

  原标题:关于逐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为逐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管,充分的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现就逐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面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按规定采集项目管理人员的基础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

  (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一定在开工前,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约定、投标文件承诺人员配置情况及相关规定的要求,通过“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实名制平台)录入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基础信息、验证二代居民身份证、采集人脸照片等相关信息。每个施工日一定要通过实名制通道采用人脸识别进行考勤,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可以少于两次,当天在场时间累计超过四小时计为有效考勤,否则按当天缺勤统计。

  (三)省实名制平台已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数据库对接,各方参建主体在施工项目配备的管理人员如不具备相关证书资格,将不能在省实名制平台中进行考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加快录入补充完善项目管理人员信息。

  (四)实施工程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考勤每月到岗率不能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80%;各参建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综合到岗率不能低于当月实际施工天数的70%。在岗履职天数如有合同约定,则按约定执行,但不能低于上述到岗率。考勤记录将作为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管还有是不是履职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总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通过省实名制平台对进场的建筑工人基础信息、从业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

  (三)建筑工人每个施工日要通过现场实名制通道人脸识别、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方式来进行考勤。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可以少于两次。

  (四)未通过进场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可进入相应的施工现场进行实施工程。建筑工人(含农民工)工资表依据实名制平台考勤记录、日工资标准生成,作为从工资专用帐户获取工资唯一途径。

  (一)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工人以实际身份信息录入省实名制平台并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二)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因事请假一周以内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请假条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建筑设计企业同意并存档,应事先安排具备同等证书或资格的人员顶岗。

  (三)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后,及时在省实名制平台中验证二代居民身份证,采集人脸等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四)各参建企业、项目部务必格外的重视人员到岗履职工作,加强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日常到岗履职管理和系统核查工作,确保企业主体责任和人员岗位行为责任落实到位。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项目各参建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日常管理,每月对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落实情况做系统核查、开展现场抽查。对到岗履职不达标的项目和个人要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措施,限期未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项目实名制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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