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4月20日起部分建企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作者: 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4-01-21

  4月13日,南宁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南住建〔2023〕172号》,本通知

  1、南宁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和市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南宁市注册的子公司,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后,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其现有资质类别高一等级相应业务。

  2、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南宁市注册成立并具有二级或三级相关资质的子公司(母公司在子公司控股的比例须为51%以上),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建议》(桂政办发〔2018〕29号)及《南宁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南府规〔2020〕3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要求,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现就南宁市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通知如下:

  南宁市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和市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南宁市注册的子公司,经市住建部门认定后,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其现有资质类别高一等级相应业务。

  1.自《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建议》(桂政办发〔2018〕29号)实施之日起,不存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社部门列入“黑名单”、因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任部门限制市场准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从通报或者决定做出之日起,在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信用前,不得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2.企业申请调整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时,其在南宁市施工公司信用评估中得分排名前100名(且不得为零值或负值)。

  1.项目负责人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由建筑设计企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公司参与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企业以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证保险等形式提供工程合同总价20%的履约担保(由建筑设计企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公司参与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

  企业取得认定意见书后,在认定意见书在有效期内,不办理工商注册地变更或迁出,不办理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许可的事项。

  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在南宁市注册成立并具有二级或三级相关资质的子公司(母公司在子公司控股的比例须为51%以上),可申请调整资质承包工程范围。认定条件为:(1)母公司信誉良好,无前述不良情形;子公司信用评估得分不得为负值,其上一季度建筑业产值须达到1亿元以上(其中二级资质企业不低于2亿元);(2)项目管理人员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资格(由建筑设计企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公司参与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母公司近3年内承担过本类别资质规定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3)子公司或者母公司以现金、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供合同总价20%的履约担保;(4)母公司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予以担保承诺(由建筑设计企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公司参与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予以审查),并对子公司承揽高一资质等级业务期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做监督管理。

  (一)企业根据自身的需求,需对其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做调整的,在参与工程招投标前向市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住建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予以审查,符合调整认定条件的,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

  (三)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市住建部门撤销认定意见书:

  (一)经市住建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书的企业,在认定意见书有效期内可参与相应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建筑设计企业应予认可,不可以设置限制、排斥条件。

  (二)经调整后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业务的企业,各级住建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未达到承诺要求,或者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责令停工,并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三)本通知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原《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南住建〔2022〕283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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