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大工程有哪些?专项方案怎么编?专家论证怎么办?三张表总结!

作者: 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4-04-12

  危大工程,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实施工程单位务必要搞清这三个基本问题: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文)

  危大工程,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轻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是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

  施工单位理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应当由实施工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施工程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理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实施工程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一)专家(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依据住建部【2018】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10条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明确处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勘察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险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实施工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实施工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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