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4-05-29
企业,可依据条件直接申请二级资质或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和等级,但又各有不同之处,且申请过程中也有必须要格外注意的事项。
2018年5月24日,河南发文,已取得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学工业、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发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
河南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河南省开展工程保证制度和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试点的函》(建办市函〔2017〕759号)部署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22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抓好政策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学工业、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发证。涉及交通、水利类资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申请企业名,已有主要资质类别、等级,申请及获批的资质类别、等级等内容函告省交通运输厅或省水利厅。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重点培育建筑类企业名单(2017—2020年)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豫建〔2017〕227号)公布的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增项其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相应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与其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相近的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规定做申报,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代表工程业绩,工程业绩应为相应总承包或相近专业承包资质所承揽工程中包含的专业工程。请各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审查。涉及交通、水利类专业承包资质的,请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做好配合。
三、根据《通知》要求,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后,涉及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及跨省变更、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外资退出时需重新核定等有关事项,均由承接下放审批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请各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承接实施。涉及交通、水利类资质的,请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做好配合。
四、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后,企业因涉及的专业承包资质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由各地重新打证后,将会出现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回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重新打证并对网上资质信息做处理等情况,由各地先行办理权限内资质证书打印、发放,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并在正本上注明资质信息变动情况后,由企业将正本提交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另外的事项。各地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回的资质证书,请于每季度末统一寄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五、注册地为省直管县(市)(长垣县除外)的企业申请下放审批权限的专业承包资质时,由相应省辖市办理。请各省辖市予以受理审查。
六、各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办结的,涉及下放资质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文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涉及交通、水利类资质的,应同时抄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对各地承接实施下放的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权限情况做监督检查。
2018年5月21日,广西住建厅发文,具有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工程等5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或二级资质的施工公司,均可直接申报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建议》(桂政办发〔2018〕29号)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营造我区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直接申报和许可的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可直接申报的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附件。
(一)具有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工程等5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或二级资质的施工公司,均可直接申报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
(二)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相关规定和规定要求。
(一)申报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企业,需提供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报告(无固定格式)。在申请报告中需分别说明企业具有申报条件规定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申请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等。
(二)申报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的,按照建市〔2015〕20号文件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三)对申报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企业,不考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数量等相关指标以及企业申报专业承包资质完成的业绩。
(四)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仅认可厂房产权证,对与厂房建设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合同、工程建设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书和证明均不予认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是否持有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及其在岗执业履职情况。
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作出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对存在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作出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申报和我厅已受理的专业承包资质申请,按照原有办法实施审批。
《可直接申报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doc
CBI建筑网公众号注意到,四川已取得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以下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2017年6月又同意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有关行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四川住建厅在原《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基础上,发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999号)》,再扩大增项范围:
(一)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以下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除外):
(二)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以下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以下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除外):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只限于承担以钢结构为主体的房屋建筑工程;
2017年6月14日,四川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 (川建审发(2017)382号)》做补充,就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已取得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999号),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涵盖范围内的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相等的专业承包资质。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分立是对原股东权益的调整,为遏制资质分立中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现明确以下事项:
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通过分立方式将其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分立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企业的,从资质分立之日起5年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文件规定直接申请原已分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但申请最低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除外。
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按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文件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后,将总承包企业资质分立设立企业的,承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从分立之日起5年内,依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文件规定直接申请分立前取得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不予受理,但申请最低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除外。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6〕12号),积极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产业的发展。凡已列入我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名录的企业,或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的装配施工能力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
四、具有原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申请通信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有关问题
具有原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申请通信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人员应达到通信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其申报时间、申报等级、业绩认定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29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