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施工公司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作者: 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4-06-23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公司对工程质量的责任,强化企业内部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宁波市建筑施工公司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督促施工公司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建立企业质量管理机构、配齐质量管理人员,并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加强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履行情况的检查。有关要求如下:

  在本办法实施前,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落实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责。1.总部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由企业在总部所在地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在其他县(市)、区不再另行设立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机构,该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

  2.总部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公司办事处(分公司),已在市本级(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办理备案,且在市本级设立质量管理机构的,该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该企业在其他县(市)、区可不另设机构;尚未在市本级备案的,按该企业办事处(分公司)最先办理备案的县(市)、区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该企业在其他县(市)、区可不再设立内部管理机构。

  施工企业总部所在地或者外地企业备案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落实情况、职责落实情况。其中,市本级由市建管处负责对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的落实情况做管理,市安质总站重点检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情况,以及项目部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附件:宁波市建筑施工公司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二○○五年六月八日

  一、总则1、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稳步提高本市建筑工程质量,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公司(含办事处、分公司,下同)内部设置的负责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部门。

  1、建筑施工公司要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网络,落实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责任制。

  2、施工企业一定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本企业施工规模和工程特点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一定是本企业的职工。

  4、总部不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的施工公司驻甬办事处(分公司)质量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1)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或建筑面积10万M2以下),应配备不少于2名质量管理人员;

  (2)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1-3亿元(不含3亿元)(或建筑面积10-20万M2),应配备不少于3名质量管理人员;

  (3)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3-5亿元(不含5亿元)(或建筑面积20-30万M2),应配备不少于4名质量管理人员;

  (4)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5-10亿元(不含10亿元)(或建筑面积30-50万M2),应配备不少于5名质量管理人员;

  (5)上年度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累计超过10亿元(或建筑面积超过50万M2),应配备不少于6名质量管理人员。

  总部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公司驻甬办事处(分公司)上年度在宁波无业绩的,应按低限标准暂配不少于2名的质量管理人员。

  (1)土木工程类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其中特、一级企业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至少占管理人员总数60%,二、三级企业中级职称以上应占40%以上;

  (3)经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能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1)土木工程类及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其中,特、一级企业应是高级职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3)部署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部开展全面质量控制、全过程质量控制和全员参与控制的“三全”控制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工程质量控制方针。

  (4)制定企业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

  (5)组织对项目部的实施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检查。一是在建工程日常质量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二是对结构较为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应当组织的专项质量检查;三是上级有关部门部署的质量检查。

  (6)贯彻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按照该标准建立并有效运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1)负责对项目部的实施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检查,对不按图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施工规范和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发现质量上的问题或质量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发现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质量事故隐患或者项目部不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应立即给项目部发出书面停工通知,并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2)负责做好每次质量检查情况的记录,及时向企业管理层、质量技术负责人反馈项目部的实施工程质量信息。

  1.项目部应当配备与施工难度和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负责质量管理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专职质量员等人员。

  2.项目部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一定经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上岗证书。

  (1)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实施工程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3)加强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通知建筑设计企业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相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验单位检测。

  1、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公司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为低限标准,各施工公司为确保实施工程质量必须按此标准配备。

  2、企业和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任,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不得相互兼任。

  3、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后,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到市安质总站及市建管处)办理备案手续;质量管理人员的变更,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一经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或质量隐患,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从严处罚:

  7、本办法自2005年 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如上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新的规定,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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