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4-09-23
国务院审议通过《资质改革方案》!三级资质2023年12月31日将正式失效!”的文章刷屏了朋友圈,各个公众号都在纷纷转发。
这一句乍一看还以为是资质改革收尾了,新的文件出台了,现在我们以官方文件为依据,一起来看看。
该文所说的《资质改革方案》是早在2020年就已下发的文件,文件是住建部于2020年11月3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
文件指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份文件相信我们大家都非常了解了,《改革方案》相当于新版资质的“骨骼”,资质的“血肉”即《资质标准》还未正式出台。
住建部早在2021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换证。
2023年7月5日,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申请行为的公告》,明确:
近期,中介为牟取利益,散布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现有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直接作废及其他虚假消息,请广大企业不要轻信,具体政策以住建部官方文件为准。
4月14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四版)》,对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三级资质取消等问题作了最新解答,其中: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国发〔2021〕7号)、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省厅转发了上级文件(见《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三级资格申请,以及三级资质分立、合并、重组、变更申请。
答:三级资质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仍继续有效。按国务院、住建部文件规定,现有的三级资质将与相应的二级资质合并,成为乙级资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建部正在抓紧制定,一旦公布,现有的三级资质将不存在。
近日,有网友在广东省住建厅咨询三级资质延期问题,住建厅于3月31日回复。
问:您好。我司有叁级总承包资质在2023年9月到期,到期后资质有效期是否自动顺延至2023年12月31日?谢谢。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第二条,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换证。
企业在省内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持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和住建部(建办市〔2021〕30号)文件即可,不需要四库一平台有相关信息。
4月13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类资质(许可)申请行为的公告》。公告指出:
近期,不少中介机构为牟取利益,散布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现有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会直接作废等虚假消息,请广大企业不要轻信此类消息,详细情况以住建部官方文件为准。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一定是本企业人员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首次申请的企业应提交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四川: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企业将不能再申请延续,资质将失效,但是三级资质有效期已经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发布一则《建筑业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普遍的问题解答》。
随后,四川省住建厅又发布了《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明确:
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不含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答:不可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21项规定“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明确了已具有施工三级资质的公司能够按照新办或升级方式申办二级资质。由于国务院已明确规定取消施工三级资质,因此施工公司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不能再申请延续。为逐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我局核发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不含施工劳务备案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此可见:没有官方文件表明“三级资质2023年12月31日将正式失效”,截至目前,这个说法没有一点依据!
根据公司自身需求选择相应的业务办理,没办法识别文件真实性时,所有文件均以官方文件为准,或拔打官方电话进行咨询。
2020年底,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1年6月3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年底,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2月25日,住建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
2022年11月,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之后31省发文延期资质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四川是唯一明确三级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年底的省份。
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也提出: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规定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规定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46.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印发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规定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所有者的权利利益包括实际所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规定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还需考核厂房,要求达到15000平方米。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标准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格申请受理之日。
1)第一步是要满足二级资质要求的相应年限要求,是从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或注册建造师之后在施工公司的工作年限满足8年/10年工作要求。
2)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相应专业的职称级别要求。关于职称专业,在职称人员部分详细介绍。
①《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
② 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二级及以上都可以)
③ 技术负责人申报时按《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提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的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提供材料参考各省厅具体要求)
2)一级注册建造师是全国通用的,登记系统也是全国统一的,因此转注册直接在全国系统里操作就可以。
3)二级建造师登记系统在各个省厅,二级建造师部分地区可以跨省注册,是否允许请咨询省的建设厅注册中心。跨省注册相对注册时间较长。
1)职称认定: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2)专业认定:《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规定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
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
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
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能承受压力的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
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3)专业限定问题:《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拥有相对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规定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根据相关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1)技术工人的级别要求中级工及以上;整个技工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可以用,初级工不能用。
2)技术工人专业,无未做明确要求的,任意专业方面技术工人均可;若限定专业,技术工人必须是专业范围内,不要求所有专业都包含,一个专业或一个专业以上均可;如果是要求专业齐全,则每个专业只要包含一人,
4)技术工人社保,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2)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的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3)企业同时申请多个资质时,只要满足条件,同一个人可以用在多个资质的申报中。
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考核个人业绩),部分资质考核技术装备;
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总结:如果三级企业满足二级标准企业业绩要求,建议选择升级方式,考核内容相对简单,如果不满足企业业绩,选择直接申请二级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