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4-09-29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动态预警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培育壮大建筑业企业优化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办与原三级资质相应的二级资质时,对注册的人员、职称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不再查验社保证明材料和频繁使用情况,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由事前审核改为事后核查。
企业通过新办或增项方式直接申办二级资质时(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除外),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由事前审核改为事后核查,其它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我厅建立特级(综合)资质培育企业的联系服务机制,搭建服务平台,为公司可以提供升特级(综合)资质“一对一”业务咨询服务。
省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川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及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在川设立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子公司,支持将母公司资质分立至子公司,子公司按该项资质最低等级标准重新核定。
加快推进营业执照、人员身份证明、社保、学历、职称、执业注册、业绩等数据实现系统共享,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填报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预警范围: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由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许可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企业。
预警内容:企业注册的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B、C三类人员)。
当企业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考核标准时,系统自动在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和平台上对相应不满足考核标准的资质项作出预警标注并责令整改。(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1和2)。
企业需配备2名持有A证的安管人员和2名(或3名)持有C证(C1、C2、C3)的安管人员,B证人员数量按照对应的注册的人员考核标准配备,企业具有多项施工资质的,B证人员数量对照资质项中最多的注册的人员数量考核(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1)。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足考核标准时,系统自动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和平台上作出预警标注并责令整改。
企业因更换法人代表,导致只有1名A证人员的,给予半年宽限期,180天内不予预警标注。企业法人代表应在半年内考取并注册A证,逾期未考取并注册A证的,将实施预警标注。
(一)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预警标注期间,不得使用被预警标注的资质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新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查询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情况。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监理单位查验实施工程单位进场及签发开工令时,要查验实施工程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预警标注情况。
(二)被预警标注企业已进入现场施工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将工程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施工现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或和企业注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一致的,应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挂靠、出借资质或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三)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有关人员不足第1次被预警标注的企业,应当在90天内完成整改;第2次被标注的企业,应当在30天内完成整改;第3次及以上被标注的企业,应当在10天内完成整改。标注及整改期间,企业不可以申请办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各类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许可机关可以启动资质撤回程序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吊销程序。
(四)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一年内被预警标注累计达到3次的企业或有效期内被预警标注累计达到6次的企业,纳入行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管理,在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申办中严格审核,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和现场管理中严格监管。
(五)对频繁变更执业单位的注册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纳入行业重点监管人员名单管理,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申办中严格审核,在人员执业活动中严格监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动态预警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培育壮大建筑业企业优化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筑市场“宽进、严管、重罚”工作要求,我厅起草了《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动态预警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培育壮大建筑业企业优化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9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公开征求意见期内将书面材料扫描件发送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电子邮箱()。书面材料扫描件,单位应加盖公章并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附件: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动态预警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培育壮大建筑业企业优化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筑市场“宽进、严管、重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申办行为,加强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动态预警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动态预警是以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依托,应用信息化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照现行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标准,在实施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基础上,对有关人员数量不达标企业的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进行实时动态预警并公开的管理机制。
预警范围: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由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许可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企业。
预警内容:企业注册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B、C三类人员)。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预警规则。以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注册建造师数量要求为考核标准(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1),当企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低于考核标准时,系统自动在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和平台上对相应不满足考核标准的资质项作出预警标注并责令整改。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预警规则。以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要求为考核标准(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2),当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考核标准时,系统自动在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和平台上对相应不满足考核标准的资质项作出预警标注并责令整改。
(三)安全生产许可预警规则。企业需配备2名持有A证的安管人员和2名(或3名)持有C证(C1、C2、C3)的安管人员,B证人员数量按照对应的注册人员考核标准配备,企业具有多项施工资质的,B证人员数量对照资质项中最多的注册人员数量考核(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1)。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足考核标准时,系统自动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和平台上作出预警标注并责令整改。
企业因更换法人代表,导致只有1名A证人员的,给予半年宽限期,180天内不予预警标注。企业法人代表应在半年内考取并注册A证,逾期未考取并注册A证的,将实施预警标注。
(四)解除预警标注规则。企业因注册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被预警标注的,应当及时整改,补齐相关人员,当相关人员满足考核标准时,相应电子证书和平台将自动解除预警标注。
(一)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预警标注期间,不得使用被预警标注的资质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新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查询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情况。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监理单位查验施工单位进场及签发开工令时,要查验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预警标注情况。
(二)被预警标注企业已进入现场施工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工程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对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施工现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或和企业注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一致的,应立即责令整改。对存在挂靠、出借资质或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三)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有关人员不足第1次被预警标注的企业,应当在90天内完成整改;第2次被标注的企业,应当在30天内完成整改;第3次及以上被标注的企业,应当在10天内完成整改。标注及整改期间,企业不可以申请办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各类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许可机关可以启动资质撤回程序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吊销程序。
(四)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一年内被预警标注累计达到3次的企业或有效期内被预警标注累计达到6次的企业,纳入行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管理,在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申办中严格审核,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和现场管理中严格监管。
(五)对频繁变更执业单位的注册的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纳入行业重点监管人员名单管理,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申办中严格审核,在人员执业活动中严格监管。
(一)入川企业应填报在川负责人基本信息和注册人员信息,并进行实名认证。入川企业自愿填报的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其他人员信息,需注明该人员手机号码,我厅将通过短信等方式向每位人员验证相关信息。
(二)入川企业承接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和组织施工时,在川负责人和项目有关人员应与入川信息填报人员一致,人员不一致的,将在平台中实施预警标注。
(三)入川企业被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预警标注的,我厅不予受理其入川信息报送申请。已入川企业被有关部门实施了预警标注的,我厅将同步在平台中实施预警标注。
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业绩或不实承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我厅将对该项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预警标注。因上述情形被实施预警标注的企业,可以主动申请注销相关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允许企业重新申办相关资质。被预警标注企业三个月内不主动申请注销的,许可机关依法撤销相关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撤(注)销前,不解除预警标注。
(一)企业在申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时应当如实填报或更新法人代表、联系人手机号码,确保能够及时准确接收我厅预警及相关信息。
(二)我厅将根据动态预警实施情况,逐步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等企业资质和部分专业承包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数量等纳入预警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企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可将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动态预警工作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厅,我厅将不断优化完善动态预警工作。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宽进、严管、重罚”工作要求,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业企业,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经研究,决定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预警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骨干企业提升资质等级。对有意愿且近三年建筑业产值和税收等情况基本符合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申请条件的企业,我厅建立特级(综合)资质培育企业的联系服务机制,搭建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升特级(综合)资质“一对一”业务咨询服务。对有意愿且基本符合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申请条件的企业,我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题培训,提供资质升级政策指导服务。各市(州)主管部门可参照省厅做法,建立市级联系服务机制,为当地骨干企业提供资质升级指导服务。
(二)支持施工三级资质升级。具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办与原三级资质相应的二级资质时,对注册的人员、职称人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不再查验社保证明材料和频繁使用情况,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由事前审核改为事后核查。企业通过新办或增项方式直接申办二级资质时(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除外),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由事前审核改为事后核查,其它要求仍按照《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3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30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通过原升级方式申办二级资质时,企业业绩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应急抢险、灾后重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等建设工程的,其有关技术指标可累计核算(高度、跨度除外)。民营企业净资产或注册资本金按原三级资质标准审核,企业资质延续时恢复审核标准。
(三)支持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入库入统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申请1—3项由我厅负责审批的施工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按上述支持政策申请的资质,不适用于企业重组、分立、合并时资质继承。
(四)支持集团企业内部优化资质结构。省内集团企业母子公司、子公司之间通过重组、合并、分立方式转移资质的,资质承继企业按该项资质最低等级标准重新核定。对依据我厅《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99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支持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审发〔2017〕845号)等支持政策取得的有关资质,满三年以上的,企业可按照该项资质等级对应的资质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重新核定后适用于集团企业内部重组、合并、分立时资质继承。
(五)支持和规范省外企业入川发展。省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川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以及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在川设立出资比例不低于50%的子公司,支持将母公司资质分立至子公司,子公司按该项资质最低等级标准重新核定。省外企业在办理入川信息报送业务时,应当报送在川负责人和注册的人员信息。其中,注册的人员数量及相关信息应当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信息保持一致。其他人员信息可在参与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等情况时补报,企业对填报的其他人员信息真实性负责,我厅不再审核。
(一)提升业绩核查效率。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先将省内代表工程业绩或个人业绩报送我厅,我厅提前组织业绩核查。企业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资质时,可提前向业绩所在地市(州)级住建部门提出业绩核查申请,市(州)级住建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应通过全省住建系统网上办公平台报送至我厅,同时由企业将业绩核查意见原件扫描件上传至资质申报系统。各市(州)、县(区、市)住建部门要靠前服务,积极受理企业业绩核查申请。
(二)优化业绩认定方式。在全国和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基本信息中标记为“C”级及以上的房建、市政类工程业绩,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加强实有业绩认定,对非企业原因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等材料,但能通过工程款拨付、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监管部门检查记录等有关材料证明的业绩,对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但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业绩,在申报资质时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非房建、市政类工程业绩,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平台上能够查询的,不再发函核查。发函核查60天内无结果的,企业若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为实有业绩的,在申报资质时可作为有效业绩提前予以认定,事后查实为虚假业绩的,依法撤销相关资质。
(三)实行有关业绩互认。企业和技术负责人完成的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予以互认,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或技术负责人完成的道路、桥梁等业绩,其道路长度、道路面积、桥梁跨度满足资质标准的,可以作为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业绩或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予以认定。
(一)提高信息化水平。开发建设新的全省统一资质审批系统,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照”,实现企业资质申报审批“一网通办”。提升行业内外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水平,更大范围实施电子化智能审查和动态监管。加快推进营业执照、人员身份证明、社保、学历、职称、执业注册、业绩等数据实现系统共享,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填报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优化受理和审批流程。设置24小时待受理期,企业提交申请后可在待受理期内撤回申请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将公示时间由10个工作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
(三)优化骨干企业资质审批。对上年度进入省、市(州)建筑业骨干企业综合实力排名榜的企业或经人社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及以上机构组织评选的诚信企业,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资质时,开通绿色通道,企业对报送的主要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资料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我厅在审查时直接予以认可。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许可资质的主要人员等资质条件的动态监管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查处力度。建立实时动态预警管理机制,对注册的人员数量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动态预警标注并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相关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资质。
本通知自2023年X月X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原有关政策(包括原总承包资质涵盖专业承包资质等优惠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资质审批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业与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业通信业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