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作者: 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3-09-22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审批,存在两种形式,一是批准“开工报告”,二是颁发“施工许可证”

  1、由来: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沿用已久的一种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制度,是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1979年规定的制度。

  3、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二者有三个不同之处:

  ①性质:前者是行政许可,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实施工程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②主体:前者是建筑设计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实施工程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③内容:前者是建筑设计企业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后者则是实施工程单位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1、《建筑法》第7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筑设计企业(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属地管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筑设计企业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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