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关于劳务派遣的16个问答

作者: 安博官网下载app 发布日期:2024-01-16

  注意: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其对外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动合同无效。基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和赔偿劳动者损失的责任。损失的范围有社保待遇、经济补偿等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待遇。并且劳动派遣单位和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双方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劳务派遣公司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另外,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劳务派遣公司同意的除外。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是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理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企业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限制。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对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理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公司约定补偿办法。如果未约定补偿办法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公司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但下列情况除外: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13、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哪些情况下,派遣公司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务派遣公司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但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

  2)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但系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务派遣单位依据上述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务派遣单位在公司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

  2)劳务派遣公司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公司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双方之间因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公司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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