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即日起:废止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市政施工总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作者: 安博官网下载app 发布日期:2024-03-07

  原标题:重磅!即日起:废止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市政施工总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近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其中指出:正式废止全国范围内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废止文件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 号)。

  据了解,全国范围内具有三级资质的企业将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升级要求,否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有关要求后将自动作废。

  住建部资质审批权下放的15个试点省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海南、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资质审批权将被收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1999〕16号)文件精神,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直属科研单位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和《建设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院(所)长负责制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对承担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试行岗位补贴的具体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建设部2001年度科技项目计划》项目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与集体建筑企业联合经营和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两个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完善建筑施工公司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规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管理的通知

  关于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招标公告栏目作为《中国建设报》发布招标公告电子版的通知

  关于对《主项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一级承包企业可增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的请示》的复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99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水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反恐办关于印发《城市供水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和《城镇供热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液化石油气瓶阀、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格式文本和城镇污水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推荐格式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通城镇供水设施建设项目信息系统(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有关考核指标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维护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转批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审批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和加强保护管理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通知

  关于印发实行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补充办法和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 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江西等4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央农办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信贷支持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利用抵押补充贷款资金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的通知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纠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投资、参股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转发外经部《关于援外出国人员国内工资调整涉及国外服装零用费等级变动之差额发放的通知》的函

  关于颁发《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劳动定额专职干部评定技术职称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系统首届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工种标准、培训指导意见等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直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教育改革和发展要点》、《关于大力发展建设职业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直属高等学校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土建类学科专业“十三五”规划教材选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实施办法》、《建设部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批细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围绕“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审批新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加强事后监管。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申请。申报企业可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或登录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

  (二)受理。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我部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部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系统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部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公告后12个月内,由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一)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以便正常开展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

  (一)2019年4月1日起,我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开发的资质申报系统,应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做好宣传服务。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宣传工作,使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深入推动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决定对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我部负责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

  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见附件)延续审批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规定办理。

  二、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登录我部门户网站(网址:)“办事大厅-在线申报”栏目,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三、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关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四、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和项目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确保共享信息及时、完整、准确。要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审批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航空航天等专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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