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房建工程 发布日期:2023-10-28
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按照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项目管理启用新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为认真做好《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以下简称“两个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确保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质量,规范审核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预防爆炸事故、案件的发生,省公安厅成立“湖南省爆破专家组”和“湖南省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专家组”,专门为贯彻执行两个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按照全省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试题库、统一师资力量、统一考核标准和实行培训、考核分离的要求,市州公安机关负责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也可参加爆破作业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培训教材统一使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与爆破安全技术》及配套的《试题库》。市州公安机关制定的培训、考核方案应根据培训教材制定,并事先报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备案(附件1),授课和考核专家从“湖南省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专家组”中选派,参与授课的专家不得担任同期培训班的考核专家。考核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考查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面试采取随机抽题问答,主要考查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试卷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通过电脑从《试题库》中自动生成,密封带至考场当场拆封。考核专家负责阅卷和面试。
(一)对持有旧证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可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自2010年7月以来,按照《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与爆破安全技术》要求实施培训、考核的,可直接换发新证,具体由市、州公安机关自行确定。
(二)对证件已经过期、但仍在相关爆破作业岗位工作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其本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向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申请恢复和换发。
(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换发、核发新证时,证件单位名称必须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建设符合安全规范的民爆物品储存库,是提高爆破从业单位治安防范能力和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减少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和爆炸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两个标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具有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爆物品储存库是申请营业性或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积极督促爆破从业单位、安评公司抓紧完成民爆物品储存库的安全评价工作。
省公安厅按照下列程序核发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件:制定评审规范→成立评审专家组和开展评审专家培训→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专家组对申请公司进行现场审查,提出专家综合评审意见→治安管理总队危爆支队提出初审意见→报治安管理总队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公示5天(同级公安信息网、湘警网、爆破学会网站)→报厅领导审定→公告、送达证书→报公安部三局备案。
市州公安机关按照下列程序核发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件:制定评审规范→成立评审专家组和开展评审专家培训→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专家组对申请公司进行现场审查,提出专家综合评审意见→治安、矿管支队危爆(矿管)大队提出初审意见→报支队行政办公会议审议→公示5天(同级公安信息网、当地政府网站、爆破学会网站)→报局领导审定→公告、送达证书→报治安管理总队备案(附件2)。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审核专家实行就近和回避原则,审核专家从“湖南省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专家组”中选聘,可优先聘任本市州专家,但同一个县、市、区内专家不得审核本县、市、区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直接向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直接向市州公安机关治安或矿管支队申请。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决定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一)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需提供4套申请材料和对应的电子文件;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需提供3套申请材料和对应的电子文件。
(二)申请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四)劳动保障部门、安全评价单位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六)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活页装订。按以下规则分册:第一册包括申请表、单位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简历表、管理人员及爆破作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第二册包括爆破作业项目业绩一览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相关资料。其他人员、专用设备、工程业绩等资料单独装订成册。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的资料见附件3,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的资料见附件4。
2013年1月1日起,原由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作业证》、《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一律废止。届时,未持有新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将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按照新的资质要求,于2012年12月30日完成对终止爆破作业活动单位的检查和确认登记工作。逐一检查确认未取得新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终止全部爆破作业活动,收回原有许可证件,收缴剩余爆炸物品,制作《终止爆破作业活动情况检查确认登记表》(附件5),由原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公安机关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归档备查。
“两个标准”的贯彻执行关系到我省爆破作业单位、人员及矿山、企业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严格程序、规范审批、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热情服务,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有力提升民爆物品安全监管水平。直接办理爆破作业许可的公安机关,要将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流程、审批负责人、办理许可等事项对外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爆破作业活动,严禁采取任何形式限制其他地区的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从事爆破作业,严禁指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严禁指定或者限制爆破作业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严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严禁办理爆破作业许可证件违法“搭车收费”。凡对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项目准予许可,对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项目不予许可,超越职权许可爆破作业单位、项目,对爆破作业单位违法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民警及其直接领导。在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过程中,对徇私舞弊的,一经查证属实,将取消考试结果,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派员监督重新考核。取得新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作业人员随单位在各地作业时,作业地公安机关不得要求重新培训、考核。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将根据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备案名单,随机抽检不少于10%的备案单位进行监督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抓紧实施。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爆破市场管理的通知》(湘公通[2003]82号)、《关于印发煤矿、非煤矿山爆破安全员管理规定(试行)和煤矿、非煤矿山民爆管理服务队管理规定(试行)》(湘公通[2007]145号)不再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反馈。
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说明: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2、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相关股分情况的证明资料;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或《民爆物品储存库安评合格证》,安全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3、经公证机关鉴章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租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租用合同出租人应于储存库所有权人一致。
1、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专用设备应与申请单位提供的专用设备清单、发票一致;
四、符合申请规定数量、级别要求的,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申请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不用提供),包括以下资料:
1、项目施工合同书、设计文件、完工证明等复印件,2013年1月1日后实施的作业项目还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复印件;
③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
④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
3、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6、等级、数量、学科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8、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
9、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1、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的专用设备清单;
4、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说明:申请单位应随本申请表提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证明;
4、科研院所单位的注册登记凭证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5、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有关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的证明资料。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或《民爆物品储存库安评合格证》,安全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3、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6、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至少5名爆破员、2名安全员、2名保管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8、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
9、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1、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
4、发布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或者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文件及名单。
本单位因 ,决定于 年 月 日起终止爆破作业活动。现已对本单位爆破作业项目及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已经对主要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已经结清各项目所用爆炸物品,保证帐物相符,无遗留、无流失,并且无需要报告和说明的重大情况。
本表用于在清理整顿工作中,爆破作业单位关闭、歇业、项目终止或结束时,确认该单位无爆炸物品流失隐患的检查核实工作记录。由治安、危爆、矿管大队妥善保管。
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两个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