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房建工程 发布日期:2023-1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关于颁发工程勘测考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市部第83号令)。
第十条 公司申请工程勘测考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工程勘测考察乙级资质、工程勘测考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工程勘测考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审批。申请工程勘测考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企业申请资质所提供的资料做核实。
第十五条 申请工程勘测考察乙级资质、工程勘测考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测考察企业,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并设二年的暂定期。企业在资质暂定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能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申请时应当提供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企业变更企业名、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要求,需提交以下材料:
2、《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6、《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7、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和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8、《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9、《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非注册的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10、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1、审核部门要求申报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方面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在湖南建设网中可下载,湘建党〔2005〕12号)。
2、《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和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7、《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非注册的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1、《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13、审核部门要求申报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方面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在湖南建设网中可下载,湘建党〔2005〕12号)。
2、《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和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7、《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非注册的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1、审核部门要求申报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方面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在湖南建设网中可下载,湘建党〔2005〕12号)。
2、《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和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7、《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非注册的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1、《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12、审核部门要求申报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方面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在湖南建设网中可下载,湘建党〔2005〕12号)。
4、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任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5、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5、需上报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增补证书的申请,须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建市函[2005]375号)
注:1、以上资料均需提供《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方面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湖南建设网下载)。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没有错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不是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厅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有没有申请资格;决定是不是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之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检查,公布专家审查意见;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的书面意见及理由;对合乎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批准文件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发放给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