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房建工程 发布日期:2023-12-07
为全面规范我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 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和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 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等规定,省公安厅制定了《山东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行为,明确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和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两类,分别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施工专用设备器材和单位业绩等条 件,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理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第五条 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单位,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录1)及下列材料: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域证明,包括以下资料:
(四)能够证明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在固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当上述凭证未载明限定的作业区域时,须提交经上述发证机关鉴章确认的证明资料。
(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包含安全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六)至少1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七)至少5名爆破员、2名安全员、2名保管员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八)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
(九)劳动保障部门出示的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聘用的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同意证明材料以及与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
(十一)爆破作业单位聘用的离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聘任协议和离退休证明。
(一)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
五、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相关文件,以及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单位,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附录2)及下列材料:
(二)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相关股份情况的证明资料;
(三)新成立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及企业名预核准通知书。
(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包含安全评价机构安评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三)经公证机关鉴章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租用合同复印件(需加盖仓库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公章),租用合同出租人应与储存库所有权人一致。
(一)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当年的本单位注册投资的金额、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专用设备应与申请单位提供的专用设备清单、发票一致;
四、符合申请规定数量、级别要求的,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证明(申请四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不用提供),包括以下资料:
(一)项目施工合同书、设计文件、完工证明等复印件(2013年1月1日后实施的作业项目还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复印件);
(二)项目施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对该爆破项目或爆破设计的批准文件复印件(需加盖批准公安机关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
3、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
4、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
(三)技术负责人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
(四)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并提供本人主持(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证明,以项目施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批准文件为准(需加盖批准公安机关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同时提供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完工证明等材料(2013年1月1日后实施的作业项目还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复印件);
(五)职称等级、人员数量、学科范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作业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六)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名单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上载明的单位须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七)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劳动保障部门出示的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九)聘用的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同意证明材料以及与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
(十)爆破作业单位聘用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爆破作业单位)需提供聘任协议和离退休证明;
(一)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需载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用途、购进日期、价格;
七、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的相关文件,以及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需提供4套申请材料(正本1套,副本3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需提供5套申请材料(正本1套,副本4套)和正本的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
二、申请材料中提供的有关的资料应当数据齐全、填写规范,除需要当事人签署的意见、签名、日期外,其他填报内容一律打印;
四、劳动保障部门、安全评价单位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六、申请材料须制作目录、打印页码、活页装订。每套应分两册装订:第一册包括申请表、单位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简历表、管理人员及爆破作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爆破作业项目业绩一览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有关的资料、注册投资的金额情况、专用设备清单等;第二册包括各项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业绩、单位施工业绩等;
七、PDF电子文件的内容齐全,页序应与申请材料一致,页面端正,文字、数据、印鉴完整清晰,刻录的光盘内不得有其他无关信息,在光盘标识面标记申请单位名称。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资格申请后,要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申报的书面申请材料来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人数为3人,其中1名为评审组组长。评审专家组应自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书面申报材料评审工作,申请单位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书面评审结束后,要出具专家评审报告,对申请材料逐项作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山东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评审专家库的成员,由省公安厅选调爆破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和公信力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库名单经公示后,由省公安厅颁发聘书。专家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评审合格的可以续聘。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专家库成员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条 评审专家组受委托后,应先对申报单位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数额指标条 件是否达标进行书面审查。发现资料不全、不规范的,或资产值、单位、人员的业绩和等级、数量等数额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修改、补充并送达。未送达的,及审查中发现提供虚假资料、凭证或资料与实际不符的,直接评定为不符合条 件,终止评审。
第十一条 经专家书面评审和安全评估,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符合法定条 件和安全要求的,公安机关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的办公场所、民爆物品专用仓库、施工检测设备及申报材料中复印件的原件进行现场审查、核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现场审查由省公安厅会同评审专家组组织实施。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现场审查由市级公安机关会同评审专家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 件评审专家组应该依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情况,如实逐项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 件审查意见表》,并依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 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的规定,最终作出申请单位是不是具备规定资质条 件的结论,由评审专家组成员、组长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 件审查意见表》签字确认后提交委托评审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对经评审专家组审定具备规定资质条 件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符合条 件,拟同意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的,设区的市公安局研究审议后,将申报材料正式报市公安局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并加盖市公安局公章。对不符合条 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经评审专家组审定具备规定资质条 件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拟同意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的,省公安厅研究审议后,将申报材料正式报省公安厅主管厅长审批同意,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并加盖省公安厅公章。对不符合条 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公示期间接到公众举报信息的,审批公安机关要及时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论做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理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公司名称、地址以及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开采作业区域等项目发生明显的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理应当在发生明显的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机关提出换证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拟提高资质等级范围的,向省公安厅提出换证申请。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条 件的,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 件的,不予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内,作业单位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许可证件到期的,停供停用民用爆炸物品;上述证照被吊销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省、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30日内,将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公安局应当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15日内,将依法取得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二十条 省公安厅应当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15日内,将依法取得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 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出现重大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机关应及时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签发公安机关应视情予以降级并重新核定从业范围。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可以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许可从事或者实施爆破作业的,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来得到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爆破作业许可证》许可的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爆破作业项目的,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公安厅之前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