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房建工程 发布日期:2023-12-09
为了施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处理,根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则》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资质处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详细安排施行。
7、请求时前三年完结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间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许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7、请求时前三年完结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间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许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7、请求时前三年完结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间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许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
第五条资质鉴定依照评定和批阅别离的准则进行。请求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定组织评定,再按程序提出请求,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则权限批阅。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定组织能够受理地点行政区域内请求丙级资质的评定。没有设置评定组织的能托付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或其他省市授权的评定组织评定。
第十一条获得监理资质的单位,由信息产业部一致颁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一致印制。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届满四年替换新证。超越有效期30天不替换的,视为主动抛弃资质,原资质证书予以刊出。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实施年检准则。甲级、乙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担任年检;丙级资质由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担任年检,并将成果报信息产业部存案。
第十五条年检内容有: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人员状况、运营成绩、财政状况、处理准则等。
第十六条年检不合格的监理单位,依照年检要求期限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降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的处置。
第十七条丙级和乙级监理单位在获得资质两年后可向评定组织提出晋级请求,资质晋级能够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则进行。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改变法人代表或技能担任人以及因分立、兼并、歇业、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事务的,应当在其产生上述各种状况获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后30日内向信息产业部陈述并处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假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越级接受监理事务。对违背本条规则的,视情节轻重别离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