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6号)

作者: 房建工程 发布日期:2024-02-12

  《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已于2000年7月1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法组建、享有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权利,承担对应义务和责任的法人。分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验测试业务的单位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资格审查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力的审核确认。

  资信登记是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审核确认。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对省内各地(市)、县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做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五条通过资格审核检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权利,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通过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依据核定的资信登记等级和营业范围,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相应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的资格审核检查和资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信用,注重质量。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一定要通过资格审核检查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申请资格审核检查一定要具有以下条件:

  (三)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负责的能力;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的能力。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如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做建设管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九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一定要通过资信登记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申请资信登记一定要具有以下条件:

  (三)近五年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业绩、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面的评价和证明。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信登记等级分为甲、乙、丙、丁级,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试验检验测试单位的资信登记等级分为甲、乙、丙级,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资信登记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和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

  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交通部负责;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咨询、监理单位,甲级试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一级公路工程实施工程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交通部审核登记。其他等级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企业注册地或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登记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核检查申请,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格审核检查申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由交通部进行资信登记的,每年3—5月为申报时间,6月为审查登记时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资信登记的,申报时间以及审查登记时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申请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应当填写《公路工程项目法人资格审核检查申报表》一式三份。

  申请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文件。

  《公路工程项目法人资格审核检查申报表》和《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申报表》格式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核检查和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审查登记机关应定期发布登记信息。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应由调整后的项目法人向原审批机关重新申请资格审核检查。

  第十七条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进行复审。复审申报时间、方式及审批原则同资信登记。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申请资信登记复审,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复审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原资信登记审批机关审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资信登记复审的,视为放弃资信登记;放弃资信登记和复审未通过的,均不得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八条从业单位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重大变更的,应在2个月内由变更、重组后的单位向原审批机关重新申请资信登记。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发生以下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资格审核检查机关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资金拨付,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从业单位发生以下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具有管辖权的资信登记机关可给予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取消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三)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取消有关责任单位1—2年资信登记:

  第二十一条发生前条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从业单位,行为发生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清退出场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业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地与其资信登记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份的,行为发生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其资信登记审批机关。资信登记审批机关接到通报后,应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资信登记审批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应及时报告交通部,交通部根据第二十条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意见并向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被限期整改、责令停工和暂停资金拨付的,在处理规定期满后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整改结果合格的,可恢复项目执行和资金拨付。

  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被取消的,在处理规定期满后申请重新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应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整改结果合格的,可予以重新办理。

  第二十三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地区、行业保护,分割统一开放的公路建设市场的,由交通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受贿行为,损害相关的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视情节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交通部发布的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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