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房建工程 发布日期:2024-04-06
成都市住建局印发两份《实施办法》,分别为《关于逐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关于部分项目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的实施办法》。
结合建设行业信用评估体系,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信用评估为良好(B级及以上)的,可在申请施工许可时,按照项目类型,分事项做告知承诺。
社会投资小型仓储、厂房等工业类建设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三类项目,
,建设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信用评价在B级以上(含B级)的,由建筑设计企业和实施工程单位对工程结算完结进行书面承诺,以替代工程结算书封面。
对于低风险的建设项目实行精准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则上现场检查不超过两次。
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纳入质量监督,未开展空气质量检测或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在发证后对建设单位(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开展核实或抽查,着重核实抽查建设单位(承诺人)是否存在虚假填报、隐瞒填报等弄虚作假行为,是否按约定时限履行承诺,对发现的违约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实施、取消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成府发〔2020〕6号)和《成都市政务服务“蓉易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成办发〔2019〕36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流程,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市住建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大家,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成府发〔2020〕6号)和《成都市政务服务“蓉易办”(一网通办)工作实施方案》(成办发〔2019〕36号),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照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任务要求,借鉴先进城市经验,通过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调整施工许可审批范围,优化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流程,切实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将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经营性和公共服务性的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条款,按照承诺制方式简化办理该类项目的施工许可。
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按项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安全监督信息表(详见:附件2),即完成安全监督手续。
将工业类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仓储、物流类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三类区域实行不同的征收标准,并全面下调。(详见:《关于下调我市部分类别建设项目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成财综发〔2020〕8号))
按照“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并审批、一同发证”原则,将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含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独立拆迁安置房和人才公寓项目),社会投资小型仓储、厂房等工业类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及各专项设计方案审查部门依据《关于部分项目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的实施办法》,限时并行,开展设计方案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审批工作。
结合建设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信用评价为良好(B级及以上)的,可在申请施工许可时,按照项目类型,分事项进行告知承诺(详见:附件1)。
(6)勘察设计质量自审《详见关于部分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勘察设计质量自审承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成住建发〔2020〕230号)》;
(7)工程质量监督(只适用低风险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详见:附件3);
(8)竣工验收前的全部审批事项(只适用1500平方米以下的低风险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在申请并联竣工验收前完成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进行监督,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并联竣工验收的要件资料。同时,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作为并联并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要件资料。
(1)对于低风险的建设项目实行精准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原则上现场检查不超过两次。
(2)不再单独收取建设单位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检验报告。将室内空气质量检验纳入质量监督,未开展空气质量检验测试或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不予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3)社会投资小型仓储、厂房等工业类建设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三类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筑设计企业和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在B级以上(含B级)的,由建筑设计企业和施工单位对工程结算完结进行书面承诺,以替代工程结算书封面(详见:附件4)。
(4)将竣工验收备案的报建费核验和补缴确认工作改为行政部门内部流程,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不再提供佐证资料。
(1)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含招拍挂、非招拍挂),施工许可审批时限由3个工作日调整为2个工作日;
(一)强化工作实施。各区(市)县住建(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和要件资料,开展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审批及服务工作。针对项目类型,全面落实“清单制+告知性承诺”差异化管理,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落实。各区(市)县不得在公布的审批事项和要件资料外,自行增加工作流程和要件资料。
(二)提高“网办”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全程网办(一网通办),提高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网上办理的工作质量,依托政务服务融合平台推行全市政务业务系统融合,实现政务数据全流程共享。畅通线上和线下咨询、辅导、投诉渠道,持续推进“只跑一次、一次办成”审批服务目标,鼓励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和行政部门的文书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三)严格落实并联并行现场验收制度。各区(市)县应严格依规开展并联并行现场验收工作,按照同一时间、同步开展的原则开展专项验收工作。牵头部门应做好现场验收的时间安排和现场组织工作,专项验收部门和单位应服从牵头部门统一安排,并在规定时限内将验收意见返回牵头部门。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住建局将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力度,每季度对各区(市)县住建(行政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执行情况按照3%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将进行全市通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部分项目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按照《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成府发〔2020〕6号)要求,为推进部分项目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制定了《关于部分项目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的实施办法》,现印发大家,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和指导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审批工作流程,明确审批部门职能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贯彻落实《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成府发〔2020〕6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将部分工程项目的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的工作流程、办事指南;负责统筹协调阶段合并涉及的行政许可部门;负责市本级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负责市本级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负责指导区(市)县住建部门开展审批工作。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市住建局制定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的工作流程、办事指南;负责牵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工作;负责指导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审批工作。
(三)市网络理政办。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系统升级和完善,实现阶段合并后各审批部门数据和信息互通共享,确保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项目的投资项目备案、企业项目核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负责指导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审批工作。
(五)市级相关部门。市文广旅局、国安局、市公园城市局、市人防办负责根据职能职责,在时限规定范围内完成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并及时将专项审查意见推送系统平台,以便后续部门共享;负责指导区(市)县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开展审批工作。
(一)带方案出让土地(含带方案出让的独立拆迁安置房、人才公寓工程)。即带方案出让土地以及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小的建筑工程和小型服务设施等。
(二)社会投资小型仓储、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即具备合法土地手续,符合规划条件,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
(三)1500平方米以下的低风险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
(一)土地证明材料。包含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或划拨决定书)。
(二)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和设计方案总平图,完成项目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成都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自审承诺书》、《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自审承诺书》已上传至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
(三)已按法定程序确定施工单位,且施工单位具备承揽本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和能力;已确定项目经理(注册建筑师)及工程现场管理人员,且项目经理(注册建筑师)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满足工程规模需要。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单位一次性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提出项目核准或可行性研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其他专项审批申请,提交要件资料,要件齐全的窗口当即受理,综合窗口通过审批平台按照项目类型和申请事项,将要件资料分发至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文广旅、国安、人防等行政许可部门。
(二)部门审核。行政许可部门收到平台推送的审批信息和审批资料后,按照“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原则分头开展审批工作,其中发改、文广旅、国安、人防、住建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设计方案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上传系统平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各专项审查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并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传审批平台,住建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施工许可审批,根据项目类型同步完成质量监督备案、中标备案等相关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部门并联审批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证书发放。审批工作完结后,审批过程中由各行政许可部门出具的意见文书,统一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一次性发放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申请,意见文书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四)特殊流程。1500平方米以下的低风险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前的审批事项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承诺书详见附件)。即建设单位在已取得项目用地手续,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并依规向审批部门做出承诺的前提下,按照办事指南规定的要件资料向综合窗口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综合窗口当即受理,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并核发意见文书。
(五)审批不通过的处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施工许可证的法定前置要件之一,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未通过,施工许可审批同步终止,本次并联申请不予许可,按办结处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资料,申请人在资料完善,满足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通过,施工许可审批不通过,本次并联申请不予许可,按办结处理,住建部门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资料,申请人在资料完善、满足条件后单独申请施工许可,无需再次申报工程规划许可。单独核发施工许可的按施工许可核发流程办理,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审批要件按工程类型分类确定,各部门按照已确定的要件资料开展审批工作,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其他要件资料,不得在并联审批流程外另行增加工作流程。同一要件,应在平台内充分共享,避免企业重复交件(要件详见:附件1)。
(一)加强承诺事项的监督核查。各并联审批行政许可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和告知承诺事项,在发证后对建设单位(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开展核实或抽查,着重核实抽查建设单位(承诺人)是不是真的存在虚假填报、隐瞒填报等弄虚作假行为,是否按约定时限履行承诺,对发现的违约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实施、取消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
(二)强化工程实施过程监督。各并联审批行政许可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着重对是否按规划方案实施建设,是否按审图通过或质量承诺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是否按安全质量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施工作业,切实降低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工程质量,杜绝违法行为既成事实。
(三)实行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各并联审批部门应根据各自行业监管职责,将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单位的建设行为、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承诺履行等情况,纳入本部门市场主体信用评估指标。对本部门行业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约违规行为应及时抄告并联审批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附件: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审批要件清单暨企业申请要件资料
3.1500平方米以下低风险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要件告知承诺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