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房建工程 发布日期:2024-04-12
(一)《施工总承揽企业特级资质规范》(建市[2007]72号,以下简称新《特级规范》)施行前获得特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原特级企业),以及契合新《特级规范》条件的施工总承揽一级资质企业可按新《特级规范》请求特级资质。
(二)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特级资历请求;经审阅未到达新《特级规范》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前保存其原特级资质。
原特级企业2012年3月13日之前未提出特级资质请求的,2012年3月13日后其特级资质主动失效,我部将刊出其特级资质并予以发布。
(三)请求多类特级资质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科学技术进步水平”中的各项目标及企业应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不需叠加核算;每添加一类特级资历请求,企业建筑业营业税添加5000万元;企业代表工程成绩应别离满意各类资质规则要求;相关的职业工程规划甲级资质规范要求的规划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个人代表工程成绩应别离满意相应规划资质规范要求。
(四)自《施工总承揽企业特级资质规范施行办法》(以下简称《施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原特级企业因企业分立而请求资质的,应按照其时有用的资质规范对原特级企业的悉数资质进行从头核定。
(五)施工总承揽企业特级资质的答应实施实地核对准则。由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安排实地核对,其间触及铁路、交通和水利的,由其职业主管部门安排实地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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