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房建工程 发布日期:2024-12-01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扎实推进建筑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逐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申请省级权限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规定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数据完整有效。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格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业绩指标真实性出具确认函(项目所在地为本省的,需经市州住建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为外省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确认)。自2024年10月1日起,申请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水利、交通、通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资质类别,相关业绩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对将本企业业绩交由他人用于业绩套用并申报资质的,一经查实,对相应业绩在资质申报系统中予以标注,相关企业信息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申报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申报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规定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人员应当是本单位在职员工,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但将个人资料交由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人员,一经查实,对相应人员在资质申报系统中予以标注。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的人员和短期内多次变更注册单位的注册的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企业申报资质和提交变更注册申请时重点核查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医保等材料的真实性。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技术负责人因离职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新聘用符合资质规定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对用于资质申报通过的技术负责人,再用于别的企业资质申报的,核查人员在前后两家企业的从业情况,并对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相关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企业因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关资质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省内建设工程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省外的,由市州住建部门对该企业资质各项要素是不是满足要求进行核查,并出具公文函告我厅,由我厅出具公文函告外省。省级权限审批的资格申请出省的企业需提交相关资质的注销申请。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省内的,需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出具公文函告我厅,说明企业资质证书上全部资质各项要素满足情况。
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保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关资质规定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可以申请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建立完善动态核查机制,充分运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的人员注册管理系统等平台,对企业注册的人员等进行动态核查,对不符合资质规定要求的企业,在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规定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可以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对存在资格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和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的人员等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资质申报时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等行为。对涉嫌弄虚作假获取资质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报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书面承认在资质申报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平台信息数据审核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要加强平台数据监管,落实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入库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实,严格把好“入库关”。推送至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我厅将以实地抽查方式,对已入库项目业绩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对核实流于形式、纵容企业录入虚假数据、出具虚假函件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要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完整追责机制;推进完善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四库一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逐步提升政府服务效能,自发文之日起,非房建、市政类历史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可由企业自愿进行录入。为提高入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落实数据审核监管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录入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分为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和其他类型项目信息。其中,其他类型项目信息包括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工程类别,不包括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工程类别。
施工企业需要录入其他类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通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业务办理-“智慧住建-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别的类型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模块办理;勘察、设计企业通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业务办理-“智慧勘察设计”-“甘肃省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模块办理。历史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企业应当据实填报信息,上传有关附件材料,根据需要自行选择A级或B级。企业应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涉密工程和其他按规定不得公开的项目信息,不通过前述项目信息平台录入,按照涉密信息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针对个人工程业绩,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的重复录入,将在企业录入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信息阶段,汇总归集相关信息,自动生成个人工程业绩,与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同步推送至四库一平台。
各市州住建局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审核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企业上传的A级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住建局审核后推送至省住建厅复核,省住建厅核验后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对企业上传的B级信息,由市州住建局审核确认后推送至“四库一平台”。省住建厅在复核过程中,将对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进行抽查,通过“甘快办APP”中智慧住建信息查询模块推送信息至各有关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由本人确认后,推送至四库一平台;本人不确认相关信息的,可由住建部门实地核查。其中A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应当由市州住建局采取有效措施核验后,出具正式文件说明并上传系统,切实杜绝虚假历史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录入。
(一)各市州住建局要做好工程项目信息的审核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全面核查项目立项、设计人员信息、招投标手续、开工报告、合同及竣工验收等信息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二)各市州住建局要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工信、应急、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加大部门之间信息互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明确具体的审核流程,做到数据真实准确。
(三)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接收到“甘快办APP”推送的项目信息核实通知后,应当如实核实相关项目信息。如确认有关信息则视为对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