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市政交通青年团青 发布日期:2023-10-02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例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代表工程业绩申报。资质升级、材料预审指导联系方式薛主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住建部将2017年12月31日业绩补录窗口正式关闭,未录入四库一平台的业绩不予认可!
住建部发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由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施工总承包特级)的新申请、升级、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不再受理纸质申请。
2016年10月,住建部再发通知,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进行了简化,同时指出,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四库一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资质升级、材料预审指导联系电线月,住建部网站公示了新一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对447家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进行审核检查。其中,有42家建筑企业新申请或增项特级资质,有22家企业没有经过审查。不通过的原因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没有查询到,非有效业绩,不予认定。
2017年6月底住建部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下文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省级平台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市县的建筑市场日常监管业务......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同时要求,快速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即业绩)补录进程,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工作。根据近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情况去看,被通报的多数为业绩弄虚作假。
5.图纸中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有效期和图纸出图日期不符,非有效图纸。
6.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无竣工验收日期,不予认定。
1.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
◎ 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格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格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 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可以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2.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关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可以申请该项资质。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4.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公司可以提供虚假证明的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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