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作者: 市政交通青年团青 发布日期:2023-10-12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优化施工现场项目机构人员配置,提高施工现场管控水平,黑龙江省住建厅组织起草《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目前面向各市(地)住建局、省建筑业协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提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并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承揽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可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较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具备相关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技术类职称。初级职称人员可担任本标准小型工程技术负责人;二级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职称人员可担任本标准中型及以下工程技术负责人;一级注册执业人员或高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全部工程类型技术负责人。

  实施工程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按照配备标准配齐项目管理机构所需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与实施工程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同一岗位人员配备超过2人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应明确该岗位的负责人。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职,且每个岗位兼职人员不允许超出1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统一纳入全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并实施考勤制度。项目开工后每周一、三、五为考勤日,停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无需考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变更应通过平台报建筑设计企业,建筑设计企业同意后方可变更。变更人员应符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格标准,并与实施工程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

  施工单位未按照配备标准配置有关人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限期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实施工程单位,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日内6次及以上不考勤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至6个月。(记者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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