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市政交通青年团青 发布日期:2024-01-19
我国土地类型繁多,也很复杂,常见的有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国家为了进一步规划土地分类,在2017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修订了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全文。今天为大家理最新版国家土地分类标准如下!
土地分类是土地科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任务之一,也是针对于现在农村地区开展土地流转的时候,有利进行土地资源评价、土地资产评定估计和土地利用规划做的前期工作。土地分类指的是土地类型的划分。
土地分类有利于土地开发管理和城市规划编制,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方法和依据之一。土地分类服务于城市规划,有着非常强的目的性,对于城市不同规划目的,土地分类中会划分不同的标准。在法律上,中国土地分类主要按土地的用途和利益性质两个标准做划分,具体如下:
3.林地土地分类主要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
5.商服用地分类主要有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商业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6.工矿仓储主要有工业用地、采矿用地、盐田、仓储业用地。7.住宅用地主要有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
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性用地主要有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
9.特殊用地主要有军事设施用地、使领馆用地、监教场所用地、宗教用地、殡葬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10.交通运输用地主要有铁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公路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农村道路、机场用地、海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
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主要有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沼泽地、水工建筑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
12.其他土地主要有空闲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
1.农用地最重要的包含水田、水浇地、旱地、果园、茶园、橡胶园、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农村道路、水面水库、坑塘水面、沟渠、田坎、设施农用地。
2.建设用地最重要的包含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商业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3.未利用地最重要的包含其他草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海滩涂、内陆滩涂、沼泽地、冰川及永久积雪、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
4.湿地最重要的包含水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盐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海滩涂、内陆滩涂、沟渠、沼泽地。
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 】155号),文件指出:
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和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一定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01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 】127号,文件要求:
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来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2015年11月,《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 2015 】10号 ,文件要求:
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金不能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房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房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变更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变更用途,用于商品房等其他经营项目的,应由政府收回,重新依法供应。
2017年12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7】 12号,文件要求: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
安排特殊的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专项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商业市场等项目建设或用于小微创业园、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农村二三产业的市、县,可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教育、农业科普、农事体验等产业,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2018年1月,《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延长旅游厕所用地政策适用期限的函》国土资函【2018】8号,文件要求:
现延长《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中“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由旅游厕所建筑设计企业集中申请,按照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各地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政策的适用期限至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有效期截止,即2020年11月25日。
农用地转用一定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市建设总体设计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以要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不是满足上述的各项规划。
▲规划一定要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任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确认该农用地能够适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用土地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能够准确的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❷ 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有: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❸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能延续十日。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市建设总体设计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一样,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的机关批准。
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筑设计企业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允许超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允许超出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惯性思维:在休闲农业园区中常常存在一些村落,开发者的惯性思维常常是将这些破旧的房子拆掉重建,而不是根据现有的基础做改造和装修。殊不知这不仅破坏了乡村田野的原始风味,而且也在无形中增加了开发者进行酒店住宿土地审批的难度和建设成本。
正确做法: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因此在进行休闲农业开发建设中要充分的利用农民自有住宅、闲置宅基地。
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最重要的包含: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主要包括:依法归我国农民集体使用的“四荒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四荒地”。具体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属于现行经济环境中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
国家政策: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及《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中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
指休闲农业项目建设确有必要占用耕地时先行在异地垦地,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作建设用地。
数量上——异地垦地与当地占地面积之比,可根据不一样的情况,分别为3倍、4倍、5倍。
异地可以是本乡镇、本区县,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也可跨省区实施。这应该是既保证18亿亩耕地只增不减,又保证必要的建设用地供应。并还有许多具体政策要逐步研究,比如垦地与生态保护的问题、操作中的管理监督问题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93号)提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和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设计、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特殊的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基本农田俗称“吃饭田”、“保命田”,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对于基本农田有“五不准“: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2 不得超越土地利用规划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都会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设计,规划会规定土地用途,明确土地使用条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此外还会确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等做出具体安排。
休闲农业开发必须要明确当地土地规划中其园区所占土地的用途,符合规划使用条件的要积极争取土地建设使用指标,以满足休闲农业园区对建设用地的要求。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等用地须按建设用地来管理。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来管理,而非按农用地管理。
进行建设用地来管理就必然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筑设计企业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这在无形中既增加了休闲农业开发建设成本,而且也使得农业休闲开发变得更加复杂,甚至会使部分休闲农业夭折。
用可移动的集装箱和房车进行餐饮住宿活动。但是,以上方式为规避政策的监管,打了“擦边球”,碰触了土地使用政策的红线,从根上将不仅无法规避休闲农业用地的限制,还隐藏着很大不确定性和风险。还请大家注意!
当然,若是主打木屋特色就另当别论了,最合法安全的方法是通过立项审批,申请建设用地,这当然也是最困难的方法,拿地费用也相对很高。
1.关闭矿区的地面遗留的原有建设用地,可直接转为旅游设施建设用地;矿区已经占有的尾矿池、弃石堆场或其它弃用地可在恢复生态的同时,按特殊的比例(如10-20%)转为旅游设施用地,其余为工矿遗址景观用地。
2.生态涵养区村落搬迁出的宅基地、新农村建设农户上楼遗留的宅基地,可因地制宜转为旅游设施建设用地。
3.在大面积的森林(超过10公顷)绿地作为生态旅游资源时,允许有3-5%用地转为旅游设施用地。
4.其它荒地(非林地、非耕地、无其它生态价值的荒地),经有关部门确认,原则上允许作为旅游设施用地。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