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办公厅关于建造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告诉

作者: 市政交通青年团青 发布日期:2024-01-20

  各省、自治区住宅和城乡建造厅,直辖市住宅和城乡建造(管)委,北京市规划和天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造兵团住宅和城乡建造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造司(局),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造局,国资委办理的中心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别离”变革进一步激起商场主体开展生机的告诉》(国发〔2021〕7号)要求,逐渐优化修建商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担负,激起商场主体生机,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调查、工程设计、修建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用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一致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用期将在全国修建商场监管公共服务渠道主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招标等活动。

  企业经过兼并、跨省改变事项获得有用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则,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用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则请求从头核定。

  当地各级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调查、工程设计、修建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连续有关方针由各省级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门确认,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修建商场监管公共服务渠道。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请求施工总承揽、专业承揽二级资质。企业依照新请求或增项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财物、技能负责人需满意《修建业企业资质规范》(建市〔2014〕159号)规则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规则要求,其他目标需满意相应类别三级资质规范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揽、专业承揽三级资质的企业,可依照现行二级资质规范要求请求晋级,也可依照上述要求直接请求二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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