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市政交通青年团青 发布日期:2024-01-21
据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广州市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对于调整公房住宅租金标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原标准实施近五年,达到预期的效果,但仍有修订的必要。一是,近五年以来,依据的一些上位法或政策发生了变化,需要作相应修订。二是,近五年以来国民经济发生了变化,原有租金标准为五年前制定,现需根据新的经济情况作相应调整。三是,公房租户来源渠道复杂,实际管理难度大,各公房管理部门在执行文件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难以把握,需要对部分指引加以明确。四是,部分表述需要修改,以使文件前后逻辑更加一致、结构更严谨。
文件明确基准租金的标准。公产类租金是指,承租公产、经租产、无主代管产、拆迁代管产、逆产、封建产、外产等产别的公房住宅承租人适用公产类租金。本类住宅基准租金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4.0元,调整到4.5元,提高12.5%。
政府代管的私产类租金。承租“双代”房(内托产)、抢修代管产、托管产等政府代管的公房住宅的承租人适用私产类租金。本类住宅基准租金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7.3元计算。本类住宅因征拆致使房屋产别变更为“拆迁代管产”的,不再执行私产类租金,应重新计算租金标准。
此次广州市也对成本租金做调整。成本租金标准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15.5元,调整到17.5元,提高12.9%。该金额为平均月租金。成本租金高于市场租金的,按市场租金计算。
文件明确适用成本租金标准的情形。一是,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员住房面积达到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下限但未达到上限,仍租住公房的。二是,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员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下限仍租住公房的,其租住的公房面积加上其已房改的住房面积超过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未超过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基准租金计租。三是,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承租人租住公房的(不包括承租人或其配偶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情形)。但承租人或其配偶只有一方领取了住房货币补贴的,则按一半面积收取成本租金、一半面积收取基准租金的原则计租。承租人或其配偶所在单位停止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或因单位破产、撤销而下岗等原因无法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其所租住的公房可按基准租金计租。四是,无自有住房且只承租一套公房的承租人,对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以内的部分执行基准租金标准,超过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成本租金标准计租。
对于市场租金,文件称,市场租金标准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计收。文件同时明确适用市场租金标准的情形。一是,承租人或其配偶为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二是,已参加房改的干部职员住房面积达到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因历史原因仍租住公房的。三是,有自有住房(房改房除外,下同)但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仍租赁公房的或无自有住房但租赁2套以上公房的承租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承租面积与自有住房面积合计)15平方米以内部分执行基准租金标准,多余部分面积应当予以清退;对因产权无法分割或其他问题造成无法清退的,多余部分面积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租赁2套以上公房,但具有以下情形的,按1套公房计算:所租赁2套以上公房的使用面积合计不足30平方米;因拆迁安置原因原租赁公房拆分为2套以上公房安置,在应安置面积以内的;2000年1月1日前,因未参加房改已租住2套公房的。
对于租金的调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当调整租金标准。在考虑近五年来广州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及最低工资标准、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升情况下,经深入租户家庭、基层公房管理单位调研,并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公产类基准租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标准作适当调整:一是对公产类基准租金由4元/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调整至4.5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二是对房改面积达到房改分配标准下限但未达到上限等相关人群,其适用的成本租金由15.5元/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调整至17.5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三是进一步明确房改面积达到房改分配标准上限的干部职员,应当按市场价承租公房住宅。通过调整租金标准,使租金水平进一步贴合经济发展状况和管理需要,又不至于较大幅度增加租户支出,同时避免相关人群多重享受住房福利政策。
一是,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租住公房(不含宗教房产)的,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的标准计算租金(以每户为单位)。
二是,未参加房改,租住公房住宅且符合下列第1、2点情况的承租人,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以内的部分免收租金,超出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已参加房改,购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下限,另租住公房住宅且符合下列第1、2点情况的承租人,其租住的公房面积加上其已房改的住房面积在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以内的部分免收租金,超出住房分配面积标准上限的部分按成本租金标准计租。
1.年满60周岁且无子女(无生育或子女死亡)的老年人(包括配偶健在的)。
2.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其赡养人、扶养人或被抚养人是残疾、精神病患者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或是被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亲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共同生活的亲属、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共同生活的亲属,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被市政府认定为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是,持有效《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的公房住宅承租人,自2017年9月1日起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元缴纳租金,多缴纳的租金给予退还。
四是,2001年7月31日前离、退休的公房住宅承租人,其住宅租金暂不调整。
五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管理的公房住宅,其租金标准按照保障性住房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此举是扩展适用优惠租金的困难群众范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4号)等文件的规定,将享受每月1元/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优惠租金的困难群众范围由原来的低保、低收入、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扩展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同时,调整后的文件,将享受相关优惠租金的老年人的范围修改为:年满60周岁且无子女(无生育或子女死亡)的老年人(包括配偶健在的);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其赡养人、扶养人或被抚养人是残疾、精神病患者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或是被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亲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共同生活的亲属、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共同生活的亲属,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被市政府认定为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通知明确,承租人如符合本通知优惠租金条件的,则优先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住房分配面积标准按照《关于省政府直属机关住宅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府〔1983〕68号)明确的标准执行。承租人发生变更或其适用租金的情形发生变动的,自发生变动的次月起重新计算租金。本通知施行前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租赁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按本通知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根据公房住宅管理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应租金标准进一步统一公房住宅适用标准,删除政府代管的私产类住宅基准租金“不作调整”的表述,使私产类公房的租金计算公式与公产类公房一致;尊重历史,在市场租金适用方面补充了因拆迁安置原因原租赁公房拆分为2套以上公房安置,在应安置面积以内的按1套公房计租等三种情形;调整部分条款表述,使标准更为清晰、表述更为规范,进一步明确部分条款的适用应当考虑承租人小两口的情形;删除优惠租金中“宗教团体出租的住宅房屋,按照基准租金中私产类租金标准计收租金”的条款;列明租住情形变动后租金调整的时间及不适用本公房住宅租金标准的相关保障性住房的类别,以使租户更易于理解、公房管理部门更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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