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市政交通青年团青 发布日期:2024-03-20
工程总承包作为我国“十四五”期间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标志,正在快速地发展中。未来,不懂工程总承包业务模式的律师,将逐步被市场淘汰!
与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工程总承包项目涵盖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业务全过程,在提高施工效率、实现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极易产生各类争议: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主体部分和整体的结构的范围如何界定?设计和施工义务的主体部分和整体的结构是否可以分包?法院如何认定保函是否为独立保函?构成独立保函欺诈的要件有哪些?
1月8/9日晚19:00,智拾网诚邀建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韩如波律师,就工程总承包二次分包与独立保函实务问题进行讲解。
当前建设项目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施工,如果总承包单位仅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必然需要将其不具备资质的设计或施工部分整体分包给另一家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而这种“二次分包”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颇有争议。
有些地方法院在审理类型案件时严格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关于“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违法分包情形认定,认定该行为无效。
但也有一些地方规定工程总承包项下允许分包工程进行再分包,如《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其承接的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依法再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企业的,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相应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公司能够依法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
那么,“二次分包”的合同效力到底该如何认定?如何对此进行合法合规的风险管理?
1月8日晚19:00,韩如波律师将就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二次分包”风险管理进行讲解。
4.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二次分包”地方规范性文件及司法审判实践中不同的观点
独立保函作为一种特殊的保函形式,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被慢慢的变多的企业选择、使用,独立保函的欺诈风险与纠纷也日益增多。
独立保函本质特征是“见索即付”,其最大风险亦在“见索即付”,即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发包人在向开立人索赔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符合保函本身要求的索赔要件即可,无需承包人构成基础法律关系下的索赔事由。
尤其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背景下,独立保函承保的项目合同时间长、合同金额大、技术性强、实施中争议形式纷繁复杂,受益人很容易利用独立保函实施欺诈且能快速获得高额的赔偿金。
即使保函申请人日后可以以不当得利或其他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漫长的诉讼过程对于申请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可小觑的成本。
1月9日晚19:00,韩如波律师将就“独立保函”的法律实务及风险管理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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