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说明

作者: 市政交通青年团青 发布日期:2024-03-2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专员不少于4人;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专员不少于3人;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专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拥有相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别的业务负责人拥有相对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房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专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拥有相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拥有相对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合乎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允许超出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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