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市政交通青年团青 发布日期:2024-03-26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完善制度,防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围标、串标现象,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提高国有、集体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我区范围内经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必须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凡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区国有或区属集体单位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条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将其分为简易专业工程项目、一般性工程项目及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三个类别进行招标投标。
简易专业工程项目是指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土石方、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按《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划分标准》(详见附件)执行。除上述两类工程项目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均为一般性工程项目。
第五条 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资格预审条件一般包括企业资质等级、营业执照的有效性、工程分包情况、企业状况、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等方面的内容。招标人须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将资格预审文件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招标人根据具体招标项目需要设定必要的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所有投标申请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为合格的投标人。所有合格的投标人均可进入投标。
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是否组建评标委员会按以下标准确定:(一)区国有或区属集体单位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及简易专业工程项目,不须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工程项目,是否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性工程项目和凡属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必须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十条 凡需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均由招标人在区或区以上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也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推行合理低价中标。招标人须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实事求是编制市场参考价,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投标最高限价;投标人须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自主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报价或串通报价,其中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费、文明施工费(计费标准参照佛建价字[2003]4号执行)不列入投标报价竞争范围。第十二条 简易专业工程项目实行最低价中标,不再进行评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实质性承诺。
第十三条 区国有或区属集体单位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办法,招标人可选择最低价中标或参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方式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性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不要求编制技术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实质性承诺。
(一)由招标人在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70%(四舍五入到整数)的投标人,公开其投标报价。当所有投标人数量不足11名时,公开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二)评标委员会对公开投标报价的标书进行符合性审查(包括投标报价、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投标重大偏差等内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标书,按其报价由低往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三)去除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取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当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五名时,取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四)由评标委员会对低于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经济标从低往高进行合理性评审,依次通过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至第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认为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进度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劝其自动放弃中标。不同意放弃的,必须向招标人交纳差额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投标价与投标最高限价之间的差额,但不得低于中标价的12%.同意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 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不需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工程项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办法当众开标,并对投标人的标书进行符合性审查后计算评标基准价,取投标报价低于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 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办法可由招标人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2]41号)中的合理低价评标法或两阶段低价评标法中的一种。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行担保制度。工程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及承包商履约担保三种。(一)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必须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是保兑支票、现金支票、现金以及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投标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市场参考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二)承包商履约担保及业主支付担保的金额均为中标价的8%.当承包商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低于成本投标需交纳差额履约保证金时,不再提交履约担保。业主仍按中标价的8%提交支付担保
第二十二条 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是否提供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决定。如果合同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其本身也必须向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必须采用银行、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不可撤消的保函。合同双方不得在工程担保有效期内撤回担保。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一)区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种类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进行核实、查处。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市场参考价、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二十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因低价中标可能产生的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等现象。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按《广东省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对中标工程造价的后续监督管理,从严监管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
工程合同价格及其结算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违背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施工合同和协议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的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上的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的热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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