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11月1日起必须约定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节点!支付比例不能低于85%!

作者: 市政交通青年团青 发布日期:2024-06-26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人社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数)且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规定采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十条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参照以下形式确定:

  第十一条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自身能力和项目特点,按年度合理确定施工过程结算次数,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

  第十五条承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合同未约定的应在该项节点工程已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

  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合同未约定的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过程结算报告后28天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发包人延期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应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对达成一致且没有错漏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竣工结算前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含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不得低于85%,社会投资项目应符合省相关规定,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

  3月27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

  第八条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相关部门组织的审核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

  七种违法违规行为,将责任主体纳入异常名录管理,在招标投标、工程承包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向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约谈、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等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安徽省住建厅此前发布的《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490号)明确:

  对直接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列入名录的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被列入名录的专业承包企业。

  被列入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省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列入市、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未及时拨付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价款,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拨付的,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承担责任外,对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

  目前为止,31省市均有发文推进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部分省份明确了进度款支付比例。

  1、广东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天津市、江苏常州、湖北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0%;

  3、广东东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90%,也是截至目前发文省市中要求最高的。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

  《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2〕61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黑建规范〔2020〕10号)

  11部门关于印发《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建〔2022〕228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湘建建〔2022〕207号)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机制的通知》(闽建筑〔2022〕1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5号)

  《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建管〔2022〕238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津财基〔2022〕67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3〕39号)文件原文附后文

  《关于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9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2〕27号)

  《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

  《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晋建市字〔2022〕111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藏建质安〔2022〕152号)

  《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宁建规发〔2022〕1号)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冀建建市〔2021〕3号)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规〔2021〕9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青建工〔2021〕296号)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21〕6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9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吉建造[2021]5号)

  关于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建字[2020]9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20〕214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号)

  《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京建法[2019]1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353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款支付和欠薪清偿责任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1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行为,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问题,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制定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款支付行为,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从源头上防范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数)且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依职责履行全省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依职责履行辖区内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对达成一致且没有错漏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竣工结算前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含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不得低于85%,社会投资项目应符合省相关规定,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

  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以外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应计算的工程价款之和。

  第六条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指因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和错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等原因增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第七条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要求的全过程咨询企业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及时编制和确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就同一项目分别接受发承包双方委托。

  第八条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相关部门组织的审核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

  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需要报送相关机构审核过程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审核的程序和时限,保障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同期支付或及时支付。相关机构对过程结算文件的批复不得超过14天。

  第九条发包人应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规定,按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承包人应当将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并按合同约定同步办理已完工工程材料设备款、分包工程价款等的结算与支付,不得拖欠;分包合同未约定的,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相关约定。

  第十条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参照以下形式确定:

  第十一条发承包双方可依据工程实际、自身能力和项目特点,按年度合理确定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次数,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规定采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十三条采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五)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价款支付时,预付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

  第十四条已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予办理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时限内进行。

  第十五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报告编制,并在约定期限内(合同未约定的应在该项节点工程已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

  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合同未约定的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过程结算报告后28天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发包人延期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应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属实的,应予修正,并在下个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发承包双方可作出暂定结算价。暂定结算价在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可作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但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和支付有争议且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托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成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并如实提供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约定信息。

  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应当依托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成分包合同信息归集,并如实提供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约定信息。

  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抽查,发现合同约定的结算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约谈、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等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四)发包、代建、代管、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设计等单位因违反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未及时拨付施工过程价款,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拨付的,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承担责任外,对建筑设计企业负责人,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约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现行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及资质审批管理通知解析暨行业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交流会

  工程企业管理综合能力提升系列课程之——企业组织管理实战(以成本/盈利为核心的组织)高级研修班

安博官网|下载app 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2409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