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市政交通青年团青 发布日期:2024-06-26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转变建设生产方式,全方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城市建设品质,打造精品建筑和“深圳建造”品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标国际先进标准。瞄准国际一流,紧跟时代步伐,组织并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规范的梳理、编制和修订工作,强化标准的适应性、操作性;填补综合管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新领域的标准空白;构建具备先进性、可容性和成长型的深圳标准体系。
(二)提倡建筑精品设计。组织并且开展设计竞赛、设计评优等活动,繁荣设计创作。鼓励高标准设计与建造,在工程投资和招标过程中贯彻“优价才有优质”的理念。提升方案设计水平,增加设计成果的可靠性和对于旁边的环境的适应性,提高结点大样、细部构造等的设计精度和设计深度,提倡“设计精品”。改革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审图机构对勘察设计质量的审查、把关作用。
(三)提升工程勘测考察质量。提倡勘察项目单独招标。勘察单位要加强工程勘测考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严格勘察报告审核检查,探索第三方勘察监理制度。建立地质、勘察信息共享制度。
(四)强化勘察设计队伍建设。优化建筑规划设计管理与服务,继续办好勘察设计百家讲坛和优秀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评选,建立勘察设计人员诚信评价系统,培养高水平的建筑规划设计队伍。以前海蛇口自贸区为试点,探索试行“建筑师负责制”等香港工程建设模式。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筑设计企业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因违法发包、压缩工期、压低造价等造成的质量上的问题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活动或勘察设计成果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可靠性不足等造成的质量上的问题负责。实施工程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对自身施工活动造成的质量上的问题负责。监理单位是过程质量监控的责任人,对未能履行监理责任造成的质量上的问题负责。
(六)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内承担对应的质量终身责任。注册执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执业责任。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或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内因工程质量影响正常使用的,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质量责任。
(七)突出中介机构的重要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负责,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对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造成的质量上的问题负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立优质优价激励机制。严格限制简单“抽签式定标”和单纯“以最低价定标”的做法,鼓励招标人建立优质与优价的对应机制,引导建筑设计企业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时设定创优奖励条款。修订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适当提高相关费率。研究制定绿色施工、BIM技术计价费用标准。
(九)推行总承包建设模式。鼓励采用项目管理、代建总承包等先进管理方式。鼓励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的重点项目和装配式建筑项目,采用EPC、DB等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设计与施工的衔接融合。推动PPP模式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方面的应用。
(十)大力实施工程创优。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创优激励机制和倒逼机制,宣传推广优良工程,曝光管理差、质量劣的工程,营造比学赶超、创优争先的质量文化。打造一批集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于一身的精品工程。
(十一)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在建筑施工中实施“样板引路”,以实物样板作为质量控制和验收的标杆,两年内力争实现大中型工程样板引路覆盖率达到90%以上。装配式建筑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建立首批预制构件样板和首个装配式标准层结构联合验收制度。加大“实测实量”执行力度,提高质量管控精细化水平。
(十二)创新设备材料的品质管理。鼓励建设、实施工程单位设立并共享建材产品、设备品牌库,并通过专业评估及后评估等方式实行动态质量管理,优胜劣汰,提升建材产品、设备质量水平。积极推广应用高强钢筋、高标号水泥、高性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使用绿色建材,优先采用取得绿色建材标识的产品。
(十三)严格检测行为监管。全方面实施检测信息化管理,加强过程管控,规范检测行为。严格执行法定质量检验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制度。推进检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四)治理常见质量问题。对渗漏、空鼓、开裂等质量通病,出台针对性的防治标准指引,编制相应的推荐性节点构造大样图。工程设计文件要单设质量通病防治专篇,明确防治措施。住宅工程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实行“一户一验”。
(十五)强化质量监督执法。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重要风险工序的带班管理、带班检查制度,加强对各方质量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建材、管材和主体结构的飞行检测、监督抽检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质量安全行政处罚、事故案例及建材抽检情况。对因质量问题引发件的涉事企业给予红色警示。
(十六)落实保修维护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筑设计企业是保修期内质量上的问题处置第一责任人,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应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使用效率,充分的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促进房屋安全风险隐患整治、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七)优化建筑运营管理。制定既有建筑定期检测、维修、保养的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落实,保障建筑结构安全,延长建筑物的常规使用的寿命。支持既有建筑开展节能或绿色化改造。鼓励既有建筑申请绿色建筑项目评价,开展绿色物业管理项目星级评价标识工作,逐步推动绿色运营管理。
(十八)全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适应工业化生产的结构体系和新型建造方式,出台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配套政策和技术文件,推进重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实施。
(十九)强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的积极性,大力推进新技术、新工艺研发与应用。充分的发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勘察设计专家库优势专业资源,探索对重大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工程顾问和实际、实施工程的方案论证制度。
(二十)加快实施“智慧建造、智能监管”。研究制定我市BIM应用的政策措施,编制政府公共工程BIM实施标准目录,在政府公共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中推进BIM应用。推进“智慧建造、智能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及推广,利用物联网、自动监测、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方式实现对施工现场人、机、料的信息化管控。推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
(二十一)推进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新建民用建筑全方面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大力提倡开展“四节二环保”,鼓励企业创建绿色示范工程。推进建筑废弃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
(二十二)发挥监督机构作用。加强监督机构建设,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巡查,推行标准化、信息化执法和专业化管理。加强对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强化层级督查。
(二十三)创新监督管理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巡检试点。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在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中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
(二十四)构建市场诚信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联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建筑劳务工人的信用信息。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保险、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惩处。
(二十五)打造建筑工匠队伍。宣传提倡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探索政府与社会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设立建筑劳务工技能实操训练基地。开展技能培训与鉴定,建立劳务工星级评价制度。畅通发展通道,依法保障权益,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二十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政、会、企”三方联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建言献策、课题研究、标准编制、质量检查、学术交流、论坛讲座、继续教育和培训宣贯等工作。推进制定行业奖惩行为准则,强化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