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施工三级资质建筑企业施工三级资质不再延续!

作者: 市政交通青年团青 发布日期:2024-08-21

  近日,在某四川企业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报申请“防水防腐工程专业承包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注意到,页面显示一份《施工二级资质申办普遍的问题解答》文件,文件内容主要是对目前企业在申报(包含新办、增项、升级)施工总包、专包二级资质时所涉及的常见主流问题进行解答。其中包含了现在所有具有三级资质的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即现有的三级资质到期后会怎么样?是直接换二级,还是……

  企业申报方式分为:施工资质新办、施工资质增项、施工资质升级。三种方式,其中,企业将原三级资质提升为二级资质的,有两种方案,一是升级、二是新办。

  小编建议选择新办,因为选择升级方式的话,要按照现行资质标准做升级,不仅要考核全部人员,还要考核企业业绩,成本较大。

  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发文取消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企业将不能再申请延续,资质将失效。

  简单理解,就是取消三级资质,三级资质到期后就注销了。所以,小编建议,具有三级资质的企业,并正在承接项目的,还是着手准备把三级提升为二级,避免影响咱们的项目。

  相关法律和法规没有禁止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办资质。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办资质的,审批机构予以受理并审批。

  问题四: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问题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政策解释在哪里可以查询?

  企业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搜索“建筑施工公司资质认定”,根据公司自身真实的情况选择“施工资质新办”或“施工资质增项”或“施工资质升级”。具体流程如下:

  (一) 进入资质申报系统后,点击“资格申请”选择对应的申报事项,点击“我要申报该事项”,按步骤填报申请材料需要上传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后上传。所有材料核实无误后,由企业法人代表完成人脸识别认证后提交申请。

  (二)申请材料上报成功后,系统立即自动受理,并同步进入审核程序,受理后申请材料将无法撤回修改。企业自行在系统中打印受理通知单。

  (三)审批机构将在最长 1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初审)意见将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服务一行政许可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 10 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企业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在系统中填报提交申诉材料)。

  (四)公示期结束后 2个工作日,若不涉及业绩核查,企业可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 (→办事服务→行政许可公告上查询《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获悉最终审批结果。若涉及业绩核查,需等业绩核查情况才能确定审批结果并公告。业绩核查所需时间与企业所报业绩核查难易程度有关。

  (五)《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准予许可的企业,可在企业注册地市、州 (扩权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当地行政审批局 ) 政务服务窗口领取、换发证书,也可由发证部门邮寄送达(根据公司选择确定)

  2.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拟通过增项方式申办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选择“施工资质增项申报;

  3.已取得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的,拟将已有资质提升为二级资质的,应选择“施工资质升级”申报。

  企业将原三级资质提升为二级的,在选择“施工资质升级”申报后,可采取两种方式填报,通过企业填报资料情况由审批机构辩别具体申报方式并审批:

  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发文取消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三级资质有效期到期后企业将不能再申请延续,资质将失效。为方便企业有更充足的时间申办二级资质,住房城乡建设厅正研究适当延长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有效期。具体规定将在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公布。

  相关法律和法规没有禁止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办资质。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办资质的,审批机构予以受理并审批。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其资质审批机构 (厅行政审批处)从未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资质申报的咨询、服务、代办等活动,不会向申报企业收取咨询、办理等费用,包括证书打印和邮寄费用。

  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其资质审批机构从未认定、指定任何一家中介机构代办资质,也不会向企业推荐中介机构。凡声称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其资质审批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认定、认可或推荐的中介机构,均不属实。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办资质的,请选择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签定有效契约,明确权利义务,提交资格申请时如实填报中介机构信息,请勿委托个人代办资质,注意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对中介机构编制的申报材料,企业务必认真审验,确保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并对其负法律责任。

  企业从中介机构获取的信息,请注意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比对,或向资质审批机构咨询核实。

  企业在资质申报系统中完成申报材料填写,准备提交申请时,在系统中点击“上报”,系统弹出二维码扫码界面,企业法人代表通过手机微信扫码进行实人认证,系统弹出《法人须知》,企业法人代表要认真阅读相关提示信息。确认申报材料核实无误后,点击“我已知晓,同意上报”后即可进行认证,认证成功后资料自动上报即进入审批程序(特别提示:旦点击“我已知晓,同意上报”,系统立即上传申报材料并自动受理申请,申报材料将无法修改也无法撤回,完成整个审批流程后即发布审批通告后才能进行下一次申报,若需业绩核查,时间更长。因此,请企业审慎点击“我已知晓,同意上报”)。若需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点击“我再想想,返回修改”,退出申请程序,完善材料后再认证提交。

  认证时系统将自动对比当前认证人是否与申报材料中填报的企业法人代表身份信息一致,若不一致,将没办法完成上报。 (同时,资质审批系统将向公安、市场监督部门有关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法人代表身份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

  人脸识别认证过程中,若遇系统繁忙或故障暂时没办法识别等情况,可稍后重试或另择时间识别认证。

  企业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按以下要求填报提交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 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4)技术负责人 (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规定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七、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并不全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担任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技术负责人可由拥有相对应级别的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担任。企业申请 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对应资质规定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 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规定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也就是说,同一家企业的一个技术负责人,能够适用于这家企业多项资质的申报,只要技术负责人符合各资质标准要求。但同一个技术负责人不能用于不同企业的资质申报。

  八、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需提交哪一些证明材料?对其完成过的业绩有何要求?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 ) 业绩由企业填报,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确认( 技术负责人签名不能由他人代签,代签的属于弄虚作假 )。

  技术负责人 (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及以上规定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为例,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 4类中的 2 类即可,审批时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

  已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按原升级方式申办二级资质的,要报送核查企业项目业绩,不核查技术负责人业绩。

  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要报送核查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不核查企业项目业绩。

  常见的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况: 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关书面承诺、签名、经济或技术指标、各类证明材料、项目业绩、人员业绩及工作经历学历、设施设备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项或多项不属实或伪造的;

  为申办资质,企业临时与注册的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有关人员签定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完成资质申办后又立即终止劳动关系的,将被视为涉嫌弄虚作假,严格审核查证。

  编制虚假材料如虚假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劳动关系、经济票据、工程证书等,往往会涉及伪造公文、公章社保单据、税(发)票等,这些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可能会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和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明确要求,要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就资质申办方面,企业将受到的处理是: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 (包括中介机构代办的 ),将禁止企一年内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3 年内不可以申请该项资质。中介机构在代办资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弄虚作假的企业,还将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除资质申办受限外,弄虚作假的企业、法人代表还可能会影响企业及个人信用。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如盗用冒用他人证照、业绩,可能会引起维权诉讼。造假情况很严重的,如伪造政府部门公文公章、社保单据、税(发票)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企业报送的注册的人员、职称人员等主要人员,资质审批系统将自动识别、标注该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曾用于哪些企业申办资质。

  对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出现在不同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中的人员,系统标识为频繁用于资质申办人员。审批机构将严格审核查证该人员工作经历以及和企业的真实劳动关系。

  对频繁用于资质申办的注册的人员,将核查其是不是真的存在“挂证”行为,若查实为“挂证”的,对企业申请不予通过。对注册的人员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信用监管平台记录,并持续监督其注册和执业行

  对频繁用于资质申办的职称人员,核实其是否知情。人员联系不上的,认定企业盗用冒用他人证照申办资质,对企业申请不予通过。确认本人不知情的,认定企业盗用冒用他人证照申办资质,对企业申请不予通过,不追究个人责任;确认本人知情的,进一步核实其工作经历和真实劳动关系,若查实和申报企业无真实劳动关系,认定企业借用他人证照申办资质,对企业申请不予通过,对个人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信用监管平台记录。对频繁出借证照用于企业资质申办的职称人员任职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职称人员若发现了自己的证书被企业盗用冒用申办资质,本人可携带身份证、证书原件和社保证明,到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六楼住建厅窗口投诉,并能申请将相关证书锁定到其真实执业的企业(社保缴纳企业)

  十三、资质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可以是租赁的。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标准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格申请受理之日。

  十四、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不是能够?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不可以是租赁的。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施工企业主要人员包括: 注册的人员、技术职称人员 (含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 类。

  十六、企业主要人能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一定要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除注册的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对于有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可以使用省外职称证,对使用省外职称人员申报资质将核实查证职称证书真实性、人员和企业劳动关系真实的性。公司可以提供人社部门官网网查截图、《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人社部门颁发的职称任职资格的文件及社保关系等材料的,审核时更容易认可。

  十九、技术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资质《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资质《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拥有相对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 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规定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根据相关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 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做申报,不可以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二十一、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二十二、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二十三、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需要出示结算单吗?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可根据累加的合同额作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可当作考核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均不允许。系统一旦受理申请,不再接受企业修改、更换和补充任何材料。公示后,企业的申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修改、更换和补充任何材料.

  二十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有关政策解释在哪里可以查询?

  备注: 普遍的问题解答根据工作实际和企业咨询情况动态更新,企业可及时关注。有关法人代表人脸识别认证、弄虚作假认定和处理、频繁使用人员的识别标注等措施也将在其他建筑企业资质(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劳务等建设类企业资质) 申办审批中实施。

  若有资质申报系统操作、实名认证、人脸识别等技术问题,请拨打 或 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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