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市政交通青年团青 发布日期:2023-08-29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明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据工程建设现行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真实的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明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无轨电动运输车的进场、使用、充电、维修保养、停用、退场等活动及对运输环境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运输车是指由电力装置驱动的仅用于施工现场内部无轨道路载运货物的车辆。不包含上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行驶的车辆。
本规定所称运输环境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保障电动运输车安全运输的作业环境,包括运输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照明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卸渣、卸料结构设施是指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固定或搭设在暗挖初期支护结构上用于卸渣、卸料的操作平台或溜槽结构。
第四条 建筑设计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运输的安全管理,组织督促监理、实施工程单位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的使用安全。
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在进行轨道交通工程竖井、横通道设计时考虑设置卸渣、卸料结构设施及运输道路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单位应定期不定期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全方位检查,对影响电动运输车使用的安全重点内容做抽查,察觉缺陷督促责任单位立即处理(附件1)。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的使用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内使用电动运输车运输的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附件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实施工程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内使用电动运输车运输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内使用电动运输车运输的安全生产状况每周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附件2),发现安全风险隐患立即组织整改。
第七条 分包单位应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按规定使用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并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
第八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电动运输车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整车标志、外廓尺寸、行车制动性能等指标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进入施工现场的电动运输车为满足安全生产要进行的改造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改造应由原厂家进行并出具改造质量证明文件。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电动运输车提倡配备智能设备,以提升车辆本身及充电控制装置的安全性能和效率,改善其安全生产条件。
电动运输车宜配备智能控制器,具备驾驶人员下车即断电、非驾驶人没办法启动等功能。
电动运输车充电控制装置应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和电池充满自动断电等功能。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进场电动运输车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实施挂牌使用(附件3),做到定岗、定人、定责。
电动运输车进场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查验,合格后填写机械设备进场报验单(附件4)报监理单位组织建设、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联合查验(附件5),经检查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电动运输车发生车身严重锈蚀、变形、开裂,动力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控制管理系统、行驶系统、传动系统、照明及信号装置、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等损坏或失效时,必须立马停止使用。
对于已被不再使用的电动运输车,维修后,应报请监理单位重新组织联合查验。经检查验证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查验不合格,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组织退场。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电动运输车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但不限于充电、使用、运输、卸料、维修保养、驾驶人员资格等内容,确保电动运输车进场、使用、退场全过程安全受控。
第十三条 电动运输车驾驶人员宜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体条件证明,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电动运输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据管理制度审核驾驶人员资格,对审核合格的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项培训考核和试驾考试,确保其具备电动运输车安全驾驶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 驾驶人员使用前应对车辆安全性能做全面检查(附件6),察觉缺陷及时做维修。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停用标准的,必须立马停止使用,严禁车辆带病运转。
驾驶人员应提前熟悉行驶路线、周边路况和作业环境,在规定区域内驾驶电动运输车。
驾驶人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品,或者过度疲劳的,不得驾驶电动运输车。
电动运输车严禁边卸料边行驶。卸料后应及时使车厢复位,不得在车厢倾斜状态下行驶。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应将电动运输车停在安全位置,严禁未停稳制动即进行装卸。
驾驶人员在电动运输车临时停放、装载等待及不再使用后,应确保车辆断电、操作柄置于零位、拔掉钥匙,并采取比较有效的物理止挡措施。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定安全可靠的场所用于电动运输车的停放、充电,按照用电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进行充电管理。
分包单位应指定专人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指定场所停放电动运输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为车辆充电,严禁在办公生活区、临建房屋内停放、充电,严禁过载充电、超时充电。
电动运输车充电过程中,分包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充电场所旁边的环境进行全方位检查,确保无易燃物、可燃物。
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电动运输车每周应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操作人员应认真及时做好电动运输车保养维修工作。
驾驶人员、修东西的人每日应对电动运输车进行保养。修东西的人应及时对送修的车辆做维修,并填写《电动运输车维保工作记录》(附件7)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内运输道路坚实、平整、畅通,并满足安全坡度要求。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国家标准和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内的运输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照明设施等,不得随意破坏拆除,发现破损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设置的卸渣、卸料结构设施应纳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轨道交通工程卸渣、卸料结构设施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并提请设计单位对既有结构设施产生的附加荷载进行结构安全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调整修改。
监理单位应将轨道交通工程卸渣、卸料结构设施纳入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的条件核查内容。卸渣、卸料结构设施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做验收(附件8),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内使用电动运输车运输实施安全监督工作,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履责情况做监督执法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电动运输车运输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实施工程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做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电动运输车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做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实施工程单位有下列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做施工,造成事故隐患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处罚:
(二)电动运输车临时停放、装载等待时,车辆未断电或未采取有效的物理止挡措施。
(五)其它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实施工程,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暗挖工程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7〕528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19〕3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