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兼职安全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建造师或注安师等执业资格!

作者: 市政交通青年团青 发布日期:2025-01-20

  近日,广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规定(穗建规字〔2020〕34号))同时废止。

  第五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配备专门工作力量,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未按配备专门工作力量的,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发包。

  对单个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下的新开工项目,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5万平米-15万平米的,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15万平米以上的,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应按规定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劳务单位纳入统一管理,同时建立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人员履责情况考核机制。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要求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进行巡查并填写安全日志。

  房屋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建立项目安全部门合署办公机制,牵头成立项目联合安全管理部门,成员由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及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员组成。

  第九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建筑设计企业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包管理的,总包单位有权采取处罚、责令停工整改、提请建筑设计企业暂停拨付工程款等措施。

  建筑设计企业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工期,因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合同工期,或违章指挥赶工造成工程建设项目出现安全风险隐患及安全事故的由建筑设计企业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施工图纸应通过施工图审查,建设过程中应按施工图纸做施工,建设单位应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将基坑工程纳入主体工程总承包统一管理,加强基坑和主体施工过渡阶段的安全统筹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常驻现场。项目负责人应每周应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各项目应建立安全管理架构,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作为受建筑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建筑设计企业项目负责人每周至少牵头组织并且开展1次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分析会。

  第二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应当依规定在房屋建筑工程周边危险区域及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非施工作业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五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安全管理情况应用于安全量化评价。对安全生产管理表现优秀的参建单位、项目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严重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各方主体责任单位做依法处罚、通报批评(央企、国企通报至国资委或上级单位)、警示约谈。建立责任人员“黑名单”,对存在违法违规、现场管理严重失职、拒不执行安全整改要求等行为的有关人员,经核实不具备履职能力的,限制其在广州参与工程建设管理。来源:广州市住建局

安博官网|下载app 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2409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