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市政交通青年团青 发布日期:2023-09-21
所谓联合承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单位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通过联合体之间的合同结成联营组织,并通过合同明确内部分工或共同经营的方式向发包方承揽特定工程。通常情况下,联合体是为承包特定工程而设立的临时集合体,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竣工而结束。
我国《建筑法》第 27 条第 1 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较为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根据法律规定及从联合体实际运行及司法实务中能够准确的看出,联合体主要法律特征之一,必须是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依据工程特点或建设发包方要求,可由设计、实施工程单位组成联合体,也可由设计、采购、实施工程单位组成联合体,还可组成以采购、加工承揽、实施工程单位为一体的联合体。在这些承包主体的组合体中,以设计与实施工程单位组成联合体为最佳组合。它可以将设计理念完整的通过施工予以体现。联合体特征之二,拥有相对应的资质,即相应的设计资质,相应的承包资质,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安装、幕墙、桩基、装修等建筑专业资质。《建筑法》意义上的联合体,排除了自然人之间的联合,因为自然人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的相关资质,不能组成联合体。《建筑法》同时还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这是建筑工程联合体承包的特别规定,也是重要特征。联合体法律特征之三,《建筑法》规定“共同承包”是指共同投标、共同签订承包合同、共同承包施工、一同面对发包方。而不是由发包方与联合体中的某一方另签承发包合同,更不是由联合体与其中的某方另签分包合同或内部承包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释义的三个特征可作为评判联合体主体成立与否的依据。主编:朱树英来源:《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第 18 页出版时间:2015.06.01法学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按联合体的组织架构或股份结构及其内部关系,联合体可大致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松散型。紧密型联合体是一种法人型联合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中法人型联营的法律特征。其非《建筑法》意义上的联合体,本文暂不研究。半紧密型联合体模式是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组成合伙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合承包组织,依据各方的经济实力、技术专长、资质条件,优势互补,强强联合,针对特定工程建设项目而组成的联合体,按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民事责任,其相当民法通则中合伙型联营;松散型联合体,仅以联合合同为纽带,又称合同型联带,是指合营方按照合同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经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在建设工程联合承包的实践中,半紧密型、松散型联合是常见的联合体。联合体在承建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较为复杂的建筑工程中展现速度、效率的优势。主编:朱树英 来源:《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第 23 页出版时间:2015.06.01法学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联合体承包法律要件是指由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及合同约定予以体现的一定要具有的条件。我国《招标投标法》第 31 条第 3 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款规定了联合体承包三要件:(1)共同投标,即在投标阶段,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还应将共同投标协议送交招标人审查,以取得招标人的认同;(2)共同签订联合承包合同,即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这里强调“共同”,而非一方签订合同,更非各方分别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法律责任,联合体承包各方就招标项目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只要联合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缺陷或纠纷,各方须向发包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发包人可追索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上述法律规定可归纳为联合体承包的三要件,在法律实务中判断联合体投标承包是否成立,上述三要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主编:朱树英来源:《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第 19 页出版时间:2015.06.01法学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3.1.联合体之间必须签订联合协议以联合体模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投标协议主要内容有:(1)各方权利义务或职责;(2)内部管理模式;(3)内部管理机构人员的配置、职责、权限;(4)主要负责人或牵头人或项目经理的产生办法;(5)各方负责投标或施工范围的界定;(6)各方按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书的要求及违反投标规则,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7)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的原则;(8)违约责任;(9)项目完成后的竣工结算与联合体内部清算;(10)根据特定工程建设项目及联合体真实的情况所须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联合体投标协议及各方编制的投标文件须共同提交招标人审查确认。联合体中标后,上述联合体投标协议即转为联合体施工协议,除对未尽事宜或新发生的情况可作补充协议外,毋须另签联合体内部成员之间的施工合同。
总之,联合体投标协议须条款完备,内容详尽,用词清晰明确。以规范、约束各方行为,避免或减少法律纠纷。须格外的注意的是联合体不得与其中的各成员方另签承包协议,另签协议往往会将联合承包法律关系转变为违法分包关系或转包关系而导致合同无效。主编:朱树英来源:《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第 22 页 出版时间2015.06.01。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须与发包人签订联合承包合同,联合承包合同是明确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与单一主体承包合同相比,签订联合承包合同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1)联合体各方须共同与发包人签订《联合承包合同》,而非一方与发包人签订《联合承包合同》。如果联合体各方推荐牵头人或联合体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可由牵头人或联合体代表人代表联合体与发包人签订《联合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须向牵头人、代表人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委托事项。(2)《联合承包合同》须明确各方承包范围。联合体各方的施工范围,施工内容或工作内容在承发包合同中须界定清楚,避免相互推诿。(3)付款方式及付款程序。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是先付给牵头人还是分别付到各成员账户。(4)竣工验收方式。是联合体合同内项目全部完工才申报竣工验收,还是联合承包单位完成自己的施工承包范围即申报验收。(5)结算方式。工程款的结算是牵头方负责结算还是各方承包单位分别与发包人结算。(6)违约责任。单个承包单位违约的,发包人追索单个承包单位的违约责任还是直接追索整个联合体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违约,由联合体中单个承包单位追索还是由联合体追索。特别是涉及合同解除权的使用,更须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程序。上述条款的明确约定有利于《联合承包合同》的顺利全面履行,避免联合体中的一方行为影响整个《联合承包合同》的履行。主编:朱树英来源:《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第 23 页 出版时间2015.06.01 法学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 31 条第 2 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建设工程承包人资质等级是衡量其承包工程的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重要条件,更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资质等级,体现承包人的劳动组织管理能力,体现承包人技术管理能力。《招标投标法》特别规定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不一样的等级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按较低资质的单位确定该联合体的资质。这就避免了低资质承包人借用或挂靠高资质承包人,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而降低承包人的管理能力以致影响工程质量,并影响合同的效力。主编:朱树英 来源:《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观点集成》,第 23 页出版时间:2015.06.01 法学分类: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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