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政研智库 EPC总承揽方法中联合体方法的痛点及危险防控

作者: 安博国际官网/市政工程 发布日期:2023-07-22

  2003 年国家发文推动培养工程总承揽以来,尤其是跟着19号文和建市93号文的发布,我国EPC方法阅历飞速开展,大批规划、施工单位从单纯规划、施工开端转型工程总承揽。

  在企业不能一起具有规划、施工办理才能时,联合体方法供给了一种方法,使专业性不同的单位互相协作,优势互补,堆集经历,培养本身力气。

  联合体接受EPC项目方法作为EPC总承揽开展的“过渡方法”,存在不少痛点。

  实践中会存在联合体招标中, 承当规划使命的规划联合体成员具有施工资质或承当施工使命的联合体成员一起具有规划资质,关于此种状况招标人的资质确认?

  《招标招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依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认资质等级”,在《政府收购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二条中有更为清晰的规则“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货商依照联合体分工承当相同作业的, 应当依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货商确认资质”。

  在联合体招标中, 承当规划使命的规划联合体成员的施工资质不应当影响评标委员会关于承当施工使命的施工联合体成员施工资质的鉴定, 应以联合体分工中承当该项使命的联合体成员资质作为鉴定标准。

  此种方法有利于发挥联合体各成员方的利益,也契合联合体成立时优势互补的初衷。联合体在招标时,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清晰各方的职责分工,防止因分工不明呈现评标委员会将一切资质都从低确认, 终究导致废标或扣分的状况呈现。

  依照我国相关法令法规规则,EPC合同应当由招标人、联合体各方一起签定, 视为本合同为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成员协商一致,最终达到的合同文本。依照合同约好,在签字盖章处应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实践中易呈现诸多不标准操作。如:招标人根据传统的平行发包方法,将一个EPC 合同拆分为规划、收购、施工等几个合同,由招标人别离和承当此项作业的联合体成员签定。此种方法与EPC促进规划收购施工相交融的初衷相违背,且使总承揽合同和后续施工合同的效能存在瑕疵。在实践中应尽量防止选用此种签定方法。

  而有的EPC合同仅由联合体牵头人独自与业主签定。此种方法应根据联合体各方在联合体协议中的分工或授权,以证明联合体各方关于联合体牵头人独自签定合同的行为予以认可,该合同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令效能。

  从契合相关规则、下降项目危险、削减交易本钱的视点考虑,应由联合体各方一起与招标人签定EPC合同。

  根据《招标招标法》,“联合体各方应当签定一起招标协议,清晰约好各方拟承当的作业和职责,并将一起招标协议连同招标文件一起提交招标人。”

  在某些招标文件中, 招标人会直接在招标文件中将联合体协议格局附在招标文件中, 招标人必须按此格局提交联合体协议。一般招标文件中的联合体招标协议都较为简略。

  考虑到EPC 项目的复杂性,联合体各方应采纳在中标后再签定更为翔实的联合体协作协议,清晰联合体内部分工,联合体牵头人授权规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危险规模。

  关于联合体成员就其分工规模内的作业进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应由联合体一方仍是联合体一起签定,对此,法令上没有清晰规则, 实践中也存在联合体一方自行分包或由联合体一起分包的状况存在。依照民法“法无制止即可行”的准则,只要不违背法令规则,两种方法均可选用。联合体各方可在联合体协作协议中约好联合体分包的方法。

  在传统平行发包方法下,施工单位与规划单位无直接合同办理,业主为两者交流的桥梁;在单一主体的联合体方法下,规划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于总包和分包的联络, 也可理解为办理和被办理的联络。在联合体方法下,两边位置更相等,联络也产生了改变。

  以规划院牵头的联合体方法为例,与规划院作为单一主体的EPC方法比较照。在联合体方法之下,规划院和施工单位同为总承揽合同主体,两边位置更为相等,业主有任何问题,都能够直接对接施工单位。

  与规划院作为单一主体的EPC方法比较,施工单位的议价才能添加,施工单位和业主处于更严密的联络之中,规划院对施工单位的办理难度也会添加。

  且在此种方法下, 因为许多施工问题能够由业主直接联络施工单位处理,规划单位进行总包办理的功能被削弱。

  在大部分状况下,规划单位倾向于处理技术问题,如施工交底、规划变更,而较少参加到施工办理中,其作业介于总包单位和单纯的规划单位之间,规划院投入人力物力削减,也下降了接受EPC项目的本钱。

  整体而言, 业主倾向于以传统平行发包的思想对待以联合体方法接受的EPC项目。这不利于一家企业开展成为一起具有规划、施工才能和丰厚的EPC项目办理经历的归纳性工程公司。

  因为联合体各方承当连带职责, 发包人有权恳求部分或悉数联合体成员承当职责。联合体成员根据各自职责巨细确认职责比例;难以确认职责巨细的,均匀承当职责。实践承当职责超越自己职责比例的,有权向其他联合体职责人追偿。

  但关于由联合体一方与第三方签定合同, 联合体其他成员是否对第三方承当连带职责的问题, 现在在我国法令中并未清晰,在各地司法案例中也存在不同的判定。

  ①联合体协议内容仅为联合体法令结果承当的内部职责区分根据,不具有对外效能;

  ②分包合同与工程总承揽合同无关,要求联合体就分包合同也承当职责有失公正准则。

  跟着EPC 方法在我国的开展, 联合体方法逐渐成为接受EPC项目的一种挑选,且在EPC方针不行全面、开展还不行老练、企业实力不行强壮的时分,成为招标人倾向于挑选的一种协作方法。

  此种方法下,联合体成员的危险增大,且遭到其他成员方行为的影响。在考虑此种协作方法前,招标人应归纳考虑项目危险,并从以下几方面来操控危险:

  (2)注重联合体项目部构成和项目办理流程的树立,添加规划单位的主导权和管控权。

  (3)注重联合体协议的签定。在招标前签定开始的联合体协议,在中标后签定更为翔实的联合体协作协议,清晰各方分工、权利义务和危险规模;清晰约好“关于联合体成员与其分包商、供货商单位之间的胶葛,由联合体成员自行承当职责”;清晰约好“对项目发包人承当完连带职责后,联合体成员之间可就非己方职责向联合体成员职责方进行追偿;以削减在项目施行中的危险”,从多方面削减项目施行危险。回来搜狐,检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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