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重要问题26问

作者: 安博国际官网/市政工程 发布日期:2023-12-27

  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再次掀起了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讨论热潮。该《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大家更好地理解《办法》,优能栈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条文进行了阐述。

  《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办法》第三条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该条规定与之前的工程总承包分类相比,限缩了工程总承包的模式,明确以EPC和DB模式为主。

  《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二)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全面负责,分包不免除其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实施工程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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