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建筑领域新规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者: 安博国际官网/市政工程 发布日期:2024-03-14

  受气候条件影响,通辽市内建筑领域各施工工程将于11月中下旬停工。进入10月,随着一些工程的收尾,能否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成为部分农牧民工关注的焦点。记者日前从通辽市劳动监察支队了解到,结合本地区真实的情况,建筑领域内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行为成为了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屡屡出现的主因。有关部门及众多农牧民工迫切希望可以出台法律和法规,维护的合法权益。对此,记者从通辽市住建委了解到,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住建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为农牧民工讨薪和有关部门执法提供了依据。该《办法》自10月1日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本次制定出台的《办法》中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各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认定标准。《办法》中明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建筑设计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筑设计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拥有相对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实施工程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筑设计企业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筑设计企业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记者了解到,《办法》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对建筑设计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筑设计企业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实施工程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实施工程单位或个人,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实施工程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实施工程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结合《办法》的正式实施,通辽市将于近日起开展全市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自查自纠工作。各旗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将对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和市政工程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检查有群众投诉举报的;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以及其承建的其他项目;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必须整改到位。为了维护建筑领域市场的安全、健康运行,保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通辽市住建委公布举报电线,在建筑领域如出现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拨打电话投诉举报。众多农牧民工得知《办法》实施后,纷纷表示,工地运行合法安全是保障广大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的关键。农牧民工张达说:“我在科区工地务工已有2年,曾经有2个工地的包工头拖欠我的工资。在维权过程中,施工方的层层违法分包,让我们找不到出路,如今有了明确规定,我们心里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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