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安博国际官网/市政工程 发布日期:2024-08-25
工程项目有多种承包模式,每种模式的优缺点各不相同,下面6种不同承包模式,为大家详细地理解阅读下:
EPC工程总承包即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又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是指在项目决策阶段以后,从设计开始,经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对设计-采购-建造进行总承包。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不代表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一定得完成的工作外,其余工作总承包商则能采用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
(1)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开工服务工作全部托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总承包商更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能运用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业主和承包商自身创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协调工作量。
(2)工作范围和责任界限清晰,建设期间的责任和风险可以最大限度地转移到总承包商;
(3)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及追加项目费用;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4)可以将业主从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关注影响项目的重大因素上,确保项目管理的大方向。
(1)业主主要是通过EPC合同对EPC承包商进行监管,对工程实施过程参与程度低,控制力度较低;
(2)业主将项目建设风险转移给EPC承包商,因此对承包商的选择至关重要,一旦承包商的管理或财务出现重大问题,项目也将面临巨大风险;
指项目管理承包商代表业主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包括进行工程的整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标、选择EPC承包商,并对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做全面管理,一般不直接参与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阶段的具体工作。
PMC模式体现了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的分离,施工图设计进入技术竞争领域,只不过初步设计是由PMC完成的。
(1)项目管理公司从工程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开始对项目全过程实施管理服务,有利于充分的发挥项目管理公司的管理专业技能、经验和优势,形成统一、连续、系统的管理思路
(3)该模式可以对项目的设计来优化,能轻松实现在给项目生存期内达到成本最低。
(4)在保证质量优良的同时,有利于承包商获得对项目未来的契股或收益分配权,可以缩短施工工期,在高风险领域,一般会用契股这样的形式来稳定队伍。
(1)项目业主与各施工、采购承包人没有合同关系,对工程项目施工造价、质量和进度的控制影响力降低,主要依赖项目管理承包人控制,如果管理承包人素质、能力不符合标准要求,则易发生管理争端,并可能会引起项目管理的成败。
(3)该模式通常适用于:项目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缺乏管理经验的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引入PMC可确保项目的成功建成。
同时帮助这些国家和地区提高项目管理上的水准;利用银行或国外金融机构、财团贷款或出口信贷而建设的项目;工艺装置多而复杂,业主对这些工艺不熟悉的庞大项目。
DBB即设计-招标-建造模式(Design-Bid-Build),它是一种在国际上比较通用且应用最早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模式之一。
指由业主委托建筑师或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的各项工作(如进行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等),待项目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设计。
在设计阶段编制施工招标文件,随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而有关单项工程的分包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一般都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合同并组织实施。
这种模式最突出的特点是强调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一定要按照D-B-B的顺序进行,只有一个阶段全部结束另一个阶段才能开始。
(1)由于这种模式长期、广泛地在世界各地采用,因而管理方法成熟,各方对有关程序熟悉;
(2)业主可自由选择设计人员,便于控制设计的基本要求,施工阶段也非常容易掌控设计变更;
(4)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有利于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
(1)项目设计——招投标——建造的周期较长,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的工期不易控制;
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以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
中国目前普遍采用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基本上参照世行、亚行和FIDIC的这种传统模式。
分阶段发包方式或快速轨道方式,CM模式是由业主委托CM单位,以一个承包商的身份,采取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着眼于缩短项目周期,也称快速路径法。
即Fast Track的生产组织方式来进行实施工程管理,直接指挥施工活动,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设计活动,而它与业主的合同一般会用“成本+利润”方式的这样一种承发包模式。
其特点是由业主和业主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经理与工程师组成一个联合小组共同负责组织和管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
完成一部分分项(单项)工程设计后,即对该部分进行招标,发包给一家承包商,无总承包商,由业主直接按每个单项工程与承包商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这是近年在国外广泛流行的一种合同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与过去那种设计图纸全都完成之后才进行招标的连续建设生产模式不同。
1、代理型CM (“Agency” CM):以业主代理身份工作,收取服务酬金。
2、风险型CM(“At-Risk” CM):以总承包身份,可直接进行分发包,直接与分包商签合同,并向业主承担保证最大工程费用GMP,如果实际工程费超过了GMP,超过部分由CM单位承担。
(1)在项目进度控制方面,由于CM模式采用分散发包,集中管理,使设计与施工充分搭接,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
(3)在投资控制方面,通过协调设计,CM单位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业主采用价值工程等方法向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挖掘节约投资的潜力, 还可以大幅度减少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
如果采用了具有GMP的CM模式,,CM单位将对工程费用的控制承担更直接的经济责任,因而可以大幅度降低业主在工程费用控制方面的风险。
(4)在质量控制方面,设计与施工的结合和相互协调,在项目上采用新工艺、新方法时,有利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提高。
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在特许期满之时,整个项目由项目公司无偿或以极少的名义价格移交给东道国政府。
BOT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由于获得政府许可和支持,有时可得到优惠政策,拓宽了融资渠道。
BOOT、BOO、DBOT、BTO、TOT、BRT、BLT、BT、ROO、MOT、BOOST、BOD、DBOM和FBOOT等均是标准BOT操作的不同演变方式,但其基本特点是一致的,即项目公司一定要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特许权。
该模式大多数都用在机场、隧道、发电厂、港口、收费公路、电信、供水和污水处理等一些投资较大、建设周期长和可以运营获利的基础设施项目。
(2)可以将公营机构的风险转移到私营承包商,避免公营机构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
(3)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是发展中国家处理问题的新途径。
(4)BOT项目通常都由外国的公司来承包,这会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既给本国的承包商带来较多的发展机会,也促进了国际经济的融合。
(6)风险分摊不对称等。政府虽然转移了建设、融资等风险,却承担了更多的其他责任与风险, 如利率、汇率风险等。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首字母缩写)模式,PPP模式起源于英国的“公共私营合作”的融资机制,是指政府和私人组织共同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双方通过签署合同来使得权利和义务明确,从而形成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彼此能起到监督,最终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
PPP模式适用于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报慢的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部门,电力煤气等能源部门以及电信网络等通讯事业等。
项目成功的关键是项目的参与者和股东都已经清晰了解了项目的所有风险、要求和机会,才有机会充分享受PPP模式带来的收益。
(1)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在初始阶段就共同参与论证,有利于尽早确定项目融资可行性,缩短前期工作周期,节省政府投资。
(2)PPP模式能使得政府与私人组织彼此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互相弥补不足。双方能形成一个互利共赢的局面。
(3)参与项目融资的私人企业在项目前期就参与进来,有利于私人企业一开始就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4)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一同参与建设和运营,双方能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5)使项目参与各方整合组成战略联盟,对协调各方不同的利益目标起关键作用。
(7)PPP在项目初期实现风险合理分配,政府分担一部分风险。由此减少了承建商与投资商的风险,也降低了项目的融资难度。意味着PPP项目投资风险有政府帮助分担一点。
(2)ppp模式普遍采用的特许经营制度可能会引起垄断,居高的投标成本和交易费用和复杂的长期合同,导致很多规模较小的私营机构对ppp项目望而却步,因此减少了政府部门对社会资本的选择空间,也使招投标过程不能实现良好的竞争性。
(3)ppp模式复杂的交易结构可能降低效率,常需要多个独立参与者通力合作,而多个参与者会导致整个项目的约束条件增加。
(4)为了项目长时间运行稳定,ppp合同可能会比较严格,灵活性不够,公共部门或私营机构在起草合同的时候,很难将未来的变化充分地考虑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