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安博国际官网/市政工程 发布日期:2024-10-21
2024年8月13日至9月13日,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对《安徽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建议27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16条,不予采纳11条。具体采纳情况见附表。
第四条修改为: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或施工分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拥有相对应资质、能力的劳务承包企业。劳务合作以劳务活动为主,主要提供劳务作业人员、辅材、周转材料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承包人或施工分包人负责实施工程的方案编制、施工组织实施、施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控制及主要材料采购等
第九条修改为:监理人应按本细则及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分包人资格、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以及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进行审核检查,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并告知发包人。
第十条修改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管理,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
第十一条修改为:除承包人设定的现场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管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一定是本单位人员。
第十三条修改为: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最低三级,根据资质序列要求约定)或总承包资质条件(最低三级);
第十四条修改为: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和转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合作企业。
第十七条修改为:(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收到完整材料5个日历天内,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基础信息资料、拟投入的技术与经管人员、拟签订的分包合同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三)发包人核查。承包人应当在5个日历天内将监理人审查同意的分包合同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发包人在7个日历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发包人为代建单位的,发包人须在完成核查后3个日历天内将核查同意的分包合同报送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项目法人在7个日历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修改为: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出拟分包申请,提供拟分包人有关要求资料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承包人拟实施劳务合作的,应当在劳务合作合同签订前,提供劳务合作企业有关的资料并填写《安徽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合作报审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对其申报的劳务合作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劳务合作企业就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委派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监理人应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劳务合作合同资料做审查,就劳务合作是不是满足本细则规定出具书面意见并通知承包人。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发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要求,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保障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承包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承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有关要求,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农民工实名制、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制度,对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与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标准班组规范化管理制度、用工实名制度、农民工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农民工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
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拖欠农民工人员工资的名义向发包人变相索要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先行垫付或代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为限。
附件5第3.2条修改为:在乙方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期满前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