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安博国际官网/市政工程 发布日期:2023-09-23
对于林权的承包经营合同,由于其特殊的承包标的,要写清楚林地的坐落地,以及林地的宗地序号、林地面积、林地承包经营期限,写明林地的交付现状,更重要的是要写清承包经营的范围,由于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分别属于不同的标的,因此对于承包营业范围要写清楚,通常承包营业范围为:
由于林地的特别属性和特殊意义,林地的承包用途必须用于林业生产,不得用于非林业建设或者其他建设。
对于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法》第13条、14条、16条和17条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这些权利和义务,应该体现在合同中。对于非家庭承包的企业,也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内化在合同中。
由于林权的承包经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撰写违约责任条款时,要注意林权承包经营的特殊情况:
(1)由于林权承包经营要履行特殊的手续,假如慢慢的出现发包方未履行合法的程序的情况,对此要约定因此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假如慢慢的出现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林地的情况,或者发包方干预乙方的生产活动,要考虑让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考虑到承包人承包林权用于旅游项目建设,可能涉及在林地上进行非法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对此要赋予发包人终止合同的权利。
对于林地经营权承包,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需要履行特别的程序,常常要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林地及林木经营权。因此在合同中要将履行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对于特别条款可做如下约定:
“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林地及林木经营权的,应将以下文件作为附件:
(2)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承包的票决记录复印件;
合同的终止时需要仔细考虑承包人对于承包的林地进行改善或处置的设施是的处理,对于承包人修建的道路、灌溉渠等设施,能采用给予一定补偿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对于承包人采取的可拆卸设施,可以由承包人进行拆卸或者发包人给予一定补偿。
对于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因为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主管部门、镇政府等批准和管理职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谨慎保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任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因此林权承包经营合同除合同签订双方各持一份外,还要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保存一份。”
林权承包经营合同可以由鉴证机关鉴证,鉴证机关为乡镇政府特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合同鉴证不再是必须履行的程序,可以鉴证,也可以不鉴证。
根据《农村土体承包经营法》第33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能够最终靠协商解决,也能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是必要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国家林业局关于逐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并推行使用林权流转统一合同示范文本,探索开展流转合同签订指导工作。”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林地承包经营合同存在专门示范文本,因此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等手续,要根据当地的情况,使用当地主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