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新闻中心 发布日期:2023-10-21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做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格外的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努力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做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我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维护统一市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关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我部将对发生以上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力度,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测考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验测试监督测试(分项)、水文地质勘查、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学工业工程、机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