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新闻中心 发布日期:2024-04-09
为做好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对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实施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我市从事市政公用工程质量检测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查,确定首批37家通过登记管理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其名单及检测地址见附件。
三、登记管理后检验测试的机构发生下列重大变更,须重新办理登记管理手续,原登记管理自然失效。
四、我站将对权限范围内的市政公用工程中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管,并对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