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新闻中心 发布日期:2024-05-25
去年年底,住建部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去年11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4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了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标准》的解析,《资质标准》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明确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验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项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2、提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人员数量、技术职称、注册证书、年龄等相关要求。
3、要求申请资质的单位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控信誉不佳或屡出问题的劣质单位进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1、将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其中专项资质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9个专项资质,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际需要。
2、将专项资质检测内容细化至检测参数,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要取得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要取得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1、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
2、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3、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