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新闻中心 发布日期:2024-06-20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出台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近年来,随着工程总承包制度的推广应用,对加快建筑业改革发展和转型升级,增强我省建筑企业总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发挥了积极引导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个别建筑设计企业借工程总承包之名,行“量体裁衣”之实,通过设置特定条件,实现企业“精准”中标;为赶工期,未达到工程总承包条件就仓促发包,造成建设成本超过工程投资概算的不利局面。
面对我省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全方面提升工程总承包项目综合效益为目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了《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
4.《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
6.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
7.《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高水平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
8.《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一)研究起草初稿。2023年7月,我厅启动《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在总结调研和学习兄弟省份做法的基础上,组织有关设区市监管部门对《管理办法》的起草思路、结构框架、重点内容等进行反复论证后,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要求,2023年11月,向厅机关有关处室,省直相关的单位,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建部门,行业协会、建筑企业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在厅网公示15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召开讨论会。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我厅三次召开讨论会,深入听取监管部门、建筑设计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经梳理汇总后为12条,其中:采纳6条,未采纳5条,部分采纳1条;其余意见建议,均向提出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解释说明。
(四)厅务会审议。2024年1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厅务会,审议通过《管理办法》,按程序予以发布。
(一)明确工程总承包批准部门和发包时间。一是须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项目投资主体主管部门同意;二是企业投资项目须在完成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发包,政府投资项目须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发包。
(二)明确建筑设计企业职责。一是尽可能详细描述工程建设范围、规模、标准、功能等方面要求;二是采用BIM、装配式、绿色建造等新技术、新工艺可设置加分;三是政府投资项目需将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财政部门评审;四是大中型且工艺复杂的项目,投标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五是可采用“评定分离”评标模式,并择优确定中标人;六是增加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细化评标专家专业组成,明确建筑设计企业代表应当具备专业能力。
(三)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理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拥有相对应资质、有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管理能力和一定的抗财务风险能力;二是拟派项目经理应当熟悉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四)规范建筑设计企业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行为。一是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荣誉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二是设置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占比应当合理;三是工期设置和成本控制要切合实际;四是保障工程质量、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