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吊销行政许可决议书(榕建政务〔2021〕81号)

作者: 新闻中心 发布日期:2024-08-21

  当时方位:主页行政法律公示专栏市直各部门过后揭露行政法律决议文书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我局请求市政共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揽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揽三级、城市及路途照明工程专业承揽三级3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中,经过虚拟技术人员李柏生的职称证书,诈骗获得市政共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揽三级资质(证书编号:D33511828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吊销”,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住宅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现作出如下处理决议:

  吊销我局于2018年12月20日同意你公司获得的编号为D335118280资质证书中的市政共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揽三级资质的行政许可,市政共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揽三级资质自始无效。触及失期惩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交到本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如对本决议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请求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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