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作者: 新闻中心 发布日期:2024-08-24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通过对全市工程总承包项目基本情况的摸底调研,企业专家座谈、借鉴先进城市经验等方式,结合西安市实际,市住建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相关的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请反馈至邮件主题请注明“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意见反馈”。

  二、信函请邮递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西安建设大厦A座1303室),并在信封注明“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意见反馈”字样。

  为推进和规范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应用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20〕1060号)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贯彻落实住建部、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高水平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优化工程建设组织模式,规范住建领域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进一步推进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加快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以及具有设计、施工、研发一体化综合能力的专业企业,提高全市工程总承包规范应用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本文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按照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1)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投资额3000万以上(含)房屋建筑工程;

  (2)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的总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工程;

  2.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取了工程总承包;按照国资先行、稳步推进原则,鼓励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的市、区县(开发区)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产业类项目优先采取了工程总承包方式;市、区县(开发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倡导条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应当率先在规划、设计、生产、施工等阶段全过程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高装配率建造、节能、绿色、低碳、环保建造、机器人代工等智能建造方式,提升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 前期条件不明确、工程工期紧迫、个性化要求比较高、建设过程中存在较多不确定性的改造加固及维修工程、精装修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地下工程为主的建设工程(综合管廊项目除外)、纪念性建筑、文体场馆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1. 鼓励推行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方式。建筑设计企业在有投资意向或资本预算后,选择全过程咨询企业为其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参与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

  2. 鼓励推行EMPC交钥匙工程。鼓励装配式建筑规划设计、生产、施工公司集约化转型,推动实施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EMPC(装配式建筑领域的工程总承包方式)交钥匙工程。构建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新格局,落实重要建筑材料可溯源追踪,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放心可靠、安全可控。为实现建筑产业绿色、低碳、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逐步实现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3. 鼓励选择“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真实的情况制定评标办法,鼓励选择“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重点评估因素最重要的包含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图纸、设计理念、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业绩及信用等。

  1. 工程总承包单位理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理应当拥有相对应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能力,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2. 鼓励设计和实施工程单位申请“双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当作设计、施工业绩申报。(工程设计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1)

  (1)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公司,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达不到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规定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申报程序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依据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乙级资质标准的相应条件进行考核。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达不到一级资质规定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除上述情形外,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3. 鼓励设计、施工公司通过相互参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资质、人员优势互补。按照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管理体系需要,调整完善组织机构、专业设置、人员结构,培养专业方面技术管理人才,提升项目管理上的水准。鼓励实施工程单位引进设计人才,设计单位引进施工管理人才,加大培养工程总承包管理队伍。

  1. 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加强前期管理,对实施模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建筑设计企业应在发包前准备相关资料,组织专家对项目前期工作是不是满足《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要求和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进行可行性论证。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参与可行性论证。

  2. 建设合同应明确施工结算周期和工程进度款结算方法。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应及时进行过程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等理由拖延。政府投资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支付款项。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竣工结算时,仅审核可调整部分,已按合同完成的总价部分不再审核。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

  3.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建筑设计企业若对质量有超标准要求,并希望获得市级或以上优质工程奖,可在投资估算或概算中增加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用。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费用,并在估算或概算工程量清单中增加相应条目。若合同签订后提出要求,双方应通过补充协议纳入合同。操作细节和费用标准应遵循国家和省级法规及指导文件。

  4. 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西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市建发〔2022〕94号)执行。

  1. 设计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该依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就联合体成员单位承担的工作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筑设计企业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需注明联合体牵头单位。

  2. 由联合体形式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工程总体组织推进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管理标准化、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和作业人员实名制等管理制度实施及其配套信息系统操作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全面履行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3. 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支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将主体设计或者整体的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除建筑施工劳务外,不得再分包;设计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4. 涉及项目分包的,根据联合体协议分工由联合体单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联合体协议共同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其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造价负责人宜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1.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不得因采取了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而违法减少或倒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采取并联或并行、合并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从其规定。对项目决策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2. 建设单位必须向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在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与工程实施相关的动迁、管线迁移,地上附着物拆除、地面植被征收以及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同时,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3.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适应工程总承包需求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确保具备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和质量、安全、工期、成本、能源节约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同时,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4.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依法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进展,选择整体或单体工程提交施工图进行审查。

  5. 建设单位可在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建设需求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6.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性文件、报验表格等资料应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能签署意见。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

  7. 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设计、采购、施工等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8. 已履约完成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将被纳入工程业绩信息。对于设计和施工双资质的承包单位,合同完成后,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联合体形式承接的承包单位,联合体的牵头单位按工程总承包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而联合体成员单位按其完成的设计或施工业绩计入工程业绩信息。

  9. 本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现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需根据本市相关管理规定,核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到岗履职情况。如发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违规行为需要扣分处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公平合理分担风险。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工程总承包单位理应当向建筑设计企业出具履约担保,建设单位理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支付担保。鼓励建筑设计企业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2. 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包括设计、采购、施工质量、现场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劳务用工管理、承发包市场行为等方面的全面责任,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3.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内容。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方面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并根据法律法规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则直接负责分包合同内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连带管理责任。

  4. 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5.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管理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需要配置合适的监理人员来执行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如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或施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应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如工程总承包单位拒绝整改,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筑设计企业报告。

  6.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其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市住建局对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开发区)住建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加强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协调解决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二)提升企业“一体化”管理能力。市、区两级住建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指导辖区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推动龙头骨干企业进入工程总承包市场,发挥示范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和交流座谈,促进企业间经验共享,提升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三)加快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推广。加速BIM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增加研发投入,推动BIM等技术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中的集成应用。建筑设计企业应对采用BIM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项目业绩给予加分,或在技术评审中对拟采用的BIM等技术方案进行评分。

  (四) 加强宣传引导和行业自律。市、区两级住建局应及时总结和推广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经验,通过企业专家座谈会、校企交流论坛等形式,扩大工程总承包的影响力。充分的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工程总承包单位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逐步完善住建领域信用评估体系,实施动态跟踪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摘自:《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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