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观念:合法施工劳务也能打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要工程款

作者: 精品工程 发布日期:2023-1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26条规则:“实践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践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能够追加转包人或许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践施工人承当相应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二)》第24条规则:“实践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许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许违法分包人建造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定发包人在欠付建造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践施工人承当相应的职责。”

  上述规则是以维护农民工的收入为起点作出的规则。因为上述规则中“实践施工人”的界定不明,司法实践中有观念以为实践施工人仅指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联系中的承包人,引发关于合法转包、分包联系中的承包人能否适用上述规则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二)》第24条也适用于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详细理由如下:

  “《建造工程司法解说(一)》实施后,批判该解说第26条第2款规则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都无权直接向发包人建议权力,却赋予违法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以直接向发包人建议权力的权力,既缺少法理根据,又会发生过错的导向。这一观念,值得商讨。赋予实践施工人以直接向发包人建议权力的权力,意图是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分包合同有用无效,违法合法不是决议是不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规范。此外,举重以明轻。既然在分包合同违法的情况下,对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的权力要特别维护,在分包合同合法的情况下,对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的权力当然应当予以平等维护。因而,本条规则也适用于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司法解说(二)了解与适用》一书第509页

  杨巍,北京律师、注册会计师。我国政法大学法令硕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曾任职于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法令事务部、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首要执业范畴为诉讼裁定、民间投融资、证券、土地、矿藏等。拿手从客户商业意图动身,处理根本问题,诉讼裁定仅仅完成意图的方法之一。

  著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案子胜诉实战攻略》《矿藏资源案子胜诉实战攻略》《民间假贷纠纷案子胜诉实战攻略》,由我国法制出书社出书;参著《民法典适用攻略与典型事例剖析》,由我国民主法制出书社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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