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精品工程 发布日期:2023-12-13
近日,本报收到一家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的求助,希望得到行业及管理部门的支持。事情是这样的:
2018年7月,上海一家建筑设计事务所通过竞标以设计评分最高中标承接了上海嘉定一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作为该设计项目的总包方,具体设计内容有概念方案设计、建筑/室内方案设计、建筑/室内施工图设计等。合同约定事务所作为该项目的设计总包方,负责建筑、结构、机电等多专业的设计整合与协调管理。事务所在自行完成建筑专业设计的基础上,将结构、机电等专业的设计工作分包给具有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的合作单位并签有分包设计合同。在如期提交了建筑方案设计成果并配合方案报审通过后,事务所书面提请发包方支付方案阶段的设计费用,历时数月无果,发包方一直以各种各样的借口拖延付款,不得已提起诉讼。
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事务所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包括事务所甲级资质证书、《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及总包、分包设计合同等,但法院却以事务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为由,判决签署的设计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书的依据,采用了《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版)“承包方必须在资质等级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内承揽相应的业务”和《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中“设计事务所分为建筑、结构、机电事务所”,因该事务所为建筑类,不具备结构和机电设计资质,因此做出此判决。
根据住建部2016年颁布的最新版《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取得设计事务所资质的公司能够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将别的部分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分包方。
而该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资质证书上资质等级一栏载明: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及管理服务。
在以上事实非常清楚、毫无争议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令人生疑。事务所正式提出上诉,为了加强证据,事务所希望相关管理部门能出具一个对事务所资质业务范围的说明,而该部门负责人认为 资质标准事实上已非常明确,并无须再证明什么。
为了查找相关案例,该事务所在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2009年上海法院宣判的一个相关案例:
同样是上海的一家建筑事务所承接了河南许昌某酒店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扩初设计,合同金额约60万元。设计方在按工期要求完成设计文件提交、发包人开工建设之后,一直未按合同支付后续设计费,为此事务所上诉至法院。
发包方辩称事务所在订立合同时就故意隐瞒了其不具备结构与机电设计相关资质的事实;此外还使用虚假注册建筑师印章、主要设计人员并非该单位执业注册建筑师并且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委托,因此事务所提交的扩初设计以及结构和机电部分设计为无效设计;此外,设计文件存在诸多违反规范要求和瑕疵。发包方直接委托了一家设计公司进行施工图设计。
一审法院认定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发包方以事务所擅自委托案外人参与设计及参与设计的注册建筑师并非事务所单位成员为由,违反了部门规章,认为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不予采信;判令发包方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发包方不服提出上诉。
事务所辩称:根据相关法规,其具备建筑规划设计资质,虽不具备结构和机电设计资质,但可以转委托其他单位完成设计。上诉人在签约时就知道相关情况,收取设计方案后也未提出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提出:资质及执业设计师的聘用等相关异议,尚不构成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就事务所设计过程中的履行瑕疵,发包公司可依据合同向事务所主张权利,但发包方在原审中已明确表示不主张,故其相关抗辩不能成为拒付设计费的理由,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个案例中争议关键点是事务所的服务范围,建筑事务所究竟能不能做设计总包。鉴于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数量极少,相信在工程建设法律纠纷中有关事务所的案例也不多。因为司法体系中有“类案类判”的原则,但该案例的判决与之前的判决却完全相反。
当带着这个疑问向相关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时,均表示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事务所资质可以做设计总包,无异议。至于早前一批的事务所资质证书上写有可以做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等,今年3月新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出台后实施“双资质”,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新规之下,设计事务所也应该具有和实施工程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权利。
事务所制度创立之初衷是在国内市场大而全、小而全的现状中走出一条发挥执业人员的技术优势,倡导专、精、特,实现专业细分、分工合作的新路,所以开创性地设立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并分为建筑、结构、机电三类。但多年的实践证明,事务所的发展一直原地踏步未有大的进展。根据2016年的统计,事务所在全国有303家,而到2019年只有280家左右。而且分布在一、二线经济相对发达而且较为开放的城市。2016年底新颁布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又降低门槛,一位一级注册建筑师即可开设合伙制建筑事务所,但据了解响应者依然寥寥,甚至于不如2000年之前首批事务所资格申请踊跃。尽管不少明星建筑师事务所在国际舞台上有了相当的知名度,获得了不少的奖项,国内也有不少网红作品,但总体而言,大部分事务所在市场被定位于少数群体因此相对不受重视,更有甚者是自生自灭和受歧视的状态。既然在行业内对事务所制度普遍知晓度不高,因此司法层面也才会出现误读政策的判决。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非公有制企业分会一直以来给予事务所比较大的关注,在分会内部成立了事务所工作委员会,还曾在大量调研基础上完成了《中国民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报告》,分析了事务所发展的多重困境。国务院《逐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为建筑工程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激发设计人员活力,促进事务所发展;住建部也在文件中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事务所参与投标,但现实情况显然不容乐观。今年的疫情以来加上宏观经济的调整,投资趋势的变化,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遭遇更大困难,因此国家层面出台了各种改善营商环境的举措,加大了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支持力度。
现实中能走上法庭的案子比例极低,非不得已不打官司,尤其乙方告甲方,能想象两家事务所走出这一步也是极为艰难和迫不得已的。希望此篇报道能使事务所的设计总包等相关权利得到行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视,为设计事务所提供更公平公正、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