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精品工程 发布日期:2023-08-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分,各有关中心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对外承揽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我国对外承揽工程事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跟着我国对外承揽工程事务规划的不断扩大,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不断增多,对确保有关项意图如期竣工,促进此项事务的开展起到了活跃的效果。但与此一起,因为部分对外承揽工程企业存在相关办理准则不健全、不完善等问题,工程项下外派劳务胶葛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已产生多起外派劳务人员违背当地法令到我驻外使(领)馆,上街,乃至与当地警方产生冲突等群体性和恶性事情。上述事情不只影响了对外承揽工程项意图施行,也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全体形象,有的乃至对交际和两边经贸关系形成了负面影响。
形成劳务胶葛事情频发的首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在派出对外承揽工程项下劳务人员时有章不循,劳务人员的接收、派出及办理不标准,准则履行不到位,重派出,轻办理;二是对外签约单位将工程项下劳务独自分包或层层转包,乃至分包或转包给无任何运营资质的企业,形成办理职责屡次转嫁,难以清晰和履行;三是部分企业单纯寻求赢利,经过压低劳务价格,克扣拖欠工资,歹意损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四是部分企业相关防备、办理方法和准则不健全,形成对劳务胶葛事情的处理方法不到位,处理不及时;五是单个劳务人员为达个人意图,成心挑起事端,激化矛盾,致使劳务胶葛晋级和恶化。
为加强对对外承揽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办理,进一步完善相关准则,确保对外承揽工程作业的健康有序开展,一起参照和学习对外劳务协作的各项相关办理规则,商务部拟定了《对外承揽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办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本区域相关部分和企业认真履行。
各地商务主管部分、有关企业和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组织要根据上述《方法》,对触及在建对外承揽工程项意图外派劳务状况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当即纠正,并将清查成果及处理意见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协作司)。《方法》履行进程中有何问题,也请及时陈述。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承揽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作业的办理,实在确保对外承揽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对外承揽工程作业的健康有序开展,参照对外劳务协作的有关办理规则,并结合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特色,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对外承揽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指具有对外承揽工程运营资历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向其在境外签约施行的承揽工程项目(含分包项目)差遣各类劳务人员的经济活动。所派各类劳务人员受雇有关企业,而非外方雇主。
第三条对外承揽工程项下外派劳务是对外承揽工程事务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支撑对外承揽工程事务的开展,国家答应有关企业向其在境外承揽的承揽工程项目差遣各类劳务人员,但相关作业应参照对外劳务协作的有关办理规则。
第四条对外承揽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应由总包商(对外签约单位)自营,或由总包商经过签署分包合同将承揽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连同其项下外派劳务全体分包给具有对外承揽工程运营资历的分包商。
第五条总包商不得将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独自分包或转包。分包商不得将其承揽的工程及项下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
第六条总包商或分包商须直接与外派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差遣和招聘合同》,不得托付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接收外派劳务。
第七条总包商和分包商根据两边签署的分包合同清晰各自的职责与职责。分包商应承受总包商对其承揽的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的相关办理,总包商对整个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办理负总责。
第八条总包商和分包商均须参照《对外劳务协作备用金暂行方法》(对外贸易经济协作部、财政部令2001年第7号)和《关于修正〈对外劳务协作备用金暂行方法〉的决议》(商务部、财政部令2003年第2号)的规则,履行对外劳务协作备用金准则。
第九条总包商和分包商须在外派劳务离境赴项目现场前与其签定《劳务差遣和招聘合同》。所签合同应契合《对外贸易经济协作部关于印发〈劳务输出合同首要条款内容〉的告诉》(〔1996〕外经贸合发第105号)的有关规则,并确保外派劳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同工种人员的工资水平,以实在维护和确保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总包商和分包商须在对外派劳务进行出国前训练时,全面、具体、如实地向外派劳务介绍派往国别(区域)和项意图有关状况、作业生活条件及工资待遇,并教育外派劳务恪守项目所在国法令法规,不该采纳任何不正当方法激化矛盾。
第十一条在项目施行进程中,总包商和分包商对外派劳务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要求应予以认真对待,及时答复,妥善解决。
第十二条有关企业在申办需自带劳务的对外承揽工程项意图投(议)标答应时,除按现行相关文件要求向商务部提交有关资料外,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对外承揽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见附件)。如总包商将承揽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连同项下外派劳务事务全体分包,总包商需提交分包合同及由分包商填写的《对外承揽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
第十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分、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组织及各有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对外承揽工程项下劳务胶葛和突发事情处理作业,赶快树立健全对外承揽工程项下外派劳务胶葛或突发事情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出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以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形成有损我国名誉或引起交际争端的涉外事情。
第十四条各地商务主管部分应实在加强对有关企业的办理和辅导,监督和催促有关企业树立职责追查准则。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对外承揽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作业负全责。
第十五条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组织应指使专人担任受理和处置劳务胶葛或突发事情。
第十六条在产生劳务胶葛或突发事情时,各有关企业不得以任何方法约束外派劳务经过恰当方法向我驻当地使(领)馆经济商务组织反映状况。
第十七条在处理对外承揽工程项下劳务胶葛和突发事情进程中,各相关部分分工及处理程序可参照《商务部关于处理境外劳务胶葛或突发事情有关问题的告诉》(商合发〔2003〕249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