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精品工程 发布日期:2024-04-11

  为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的首要责任,确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择优、廉洁、高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逐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在借鉴别的地方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漳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细则(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贯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评标办法评标,选择优质建筑业企业建设“好房子”,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2024年4月15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概(估)算中工程费用部分1亿元以上的房建市政设施工程,招标人未采用“评定分离”评标的,应在招标条件备案环节将情况说明一并上传“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项目承建各方主体对《细则》有相关建议或意见,可向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科反映,联系方式,邮箱:。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的首要责任,确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择优、廉洁、高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逐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评定分离”是指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

  第三条 在我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总承包等),支持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1亿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

  第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我省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规则办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编制定标方案,招标人为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编制定标方案,代建单位应将定标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定标方案包括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候选人推荐规则、定标要素、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定标办法等内容,定标方案应纳入建设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予以确定。

  第六条 定标要素应当纳入招标文件进行发布。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等经招标人封存后,由监督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在定标会议现场拆封。工程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后,招标人将定量评审标准及其权重等加密上传至电子招投标平台,定标会议时现场解密。定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定标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临时改变既定定标方案。

  第七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的项目,定标候选人取通过资格文件、商务文件评审均合格且投标报价最接近K值的前若干名,其数量由招标人确定并在定标方案中明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B类的项目取分值最高的前若干名,其数量由招标人确定并在定标方案中明确;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项目,定标候选人取评标结果由高到低的前若干名,其数量由招标人确定并在定标方案(定标候选人推荐规则)中明确。

  第八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不少于5家定标候选人(不标明顺序),如评审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不足5家时,则按照评标办法确定的名次每次递补3名进入评审(如果剩余投标人不足3名的,剩余投标人全部进入评审),直至合格的投标人不少于5家为止(勘察、设计项目评审合格的总投标候选人数少于5名的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并对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定标候选人(不标明顺序),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候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异议内容及答复结果提交定标委员会,在定标阶段作为参考要素。

  第十一条 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定标候选人放弃或被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取消定标候选人资格的,若剩余定标候选人大于5家时,招标人可继续定标;若小于5家时,由评标委员会做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定,若具备竞争性可继续定标,招标人也可以选择重新招标。相关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中产生,成员总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设组长,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本单位人员不足的,也可以从项目主管部门、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项目对技术、商务等有特别要求的,也可以邀请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参与定标,专家人数为1~2名且不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第十四条 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及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建立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录库,建设单位可以在相应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录库中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组建定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应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对定标候选人进行定标前考察,并将考察结果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定标时间可以适当延迟,但延迟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定标候选人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异议情况(如有)以及定标规则等内容。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定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八条 定标时应当坚持择优、竞价、物有所值的原则,根据定标因素选择履约能力强、报价合理、服务质量好的定标候选人为中标候选人。鼓励招标人依法创新定标办法,但定标办法不得以所有制性质、企业注册地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和项目建设需要以及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选择价格因素、方案因素、实力因素、信誉因素、答辩因素、服务因素、创新因素、绿色因素、团队因素等作为定标因素择优定标。具体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条 定标委员会也可以对定标候选人1~3年内是否发生或存在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要素,采用比劣方式比选定标:

  (二)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定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候选人。当存在多家定标候选人并列第一的情形时,以投标报价最低的定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票决抽签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定标候选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数多少确定不多于3家(具体家数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定标候选人后,再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评分法。按照定标要素进行打分,由单项得分×权重,累加得出总分,总分最高的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四)集体议事法。根据集体议事规则进行集体决策。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充分发表意见并作书面记录确认,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定标办法,定标办法应遵循公平、择优等原则。

  第二十二条 定标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全过程档案,便于过后进行追溯。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异议、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定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将定标情况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向本单位党委(党组)进行报告。同时,不断完善本单位招标定标机制、履约评价机制和内控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组成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会议召开等进行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进行纠正。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定标情况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含: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方案、定标过程、定标候选人考察报告(如有)、中标人名称等。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评定分离”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各县(区)、开发区可以参考本细则,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试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标因素包括价格因素、方案因素、实力因素、信誉因素、答辩因素、服务因素、绿色因素、团队因素等。

  施工项目可以包含安全控制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绿色节能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等,鼓励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应用。勘察项目可以包含勘察方案(勘察手段、方法及工艺)、勘察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期进度计划、勘察的难点及建议等。设计项目在满足限额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包含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监理项目可以包含对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先进性等。

  可以包括企业综合(资质等级、售后服务、科技创新、研发投入等)、业绩奖项(工程业绩、工程质量安全奖、工程电子数据化管理等)、财务状况(负债率、融资能力、项目资金保障等)等。

  可以包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准)龙头企业、住建领域通报表扬或表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增产增效、发扬社会责任、建设活动表现突出等方面)、过往履约记录、建筑设计企业履约评价等。

  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定标候选人拟派项目团队成员的答辩情况进行评审,具体参加的答辩人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可以包括建筑垃圾再生品生产、使用,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及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或省住建厅公布)、建筑机器人使用等。

  可以包括项目负责人履历(项目负责人业绩、荣誉、从业年限、职称以及在企业任职情况)、项目机构成员配置(专业配置齐全程度及合理性,技术负责人职称、从业年限,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书、职称)、核心技术工人队伍等。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要,在定标方案中自行增减定标因素,制定相关因素的评审标准及其在定标过程中的占比权重,应采用量化评分并描述清晰准确,避免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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