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精品工程 发布日期: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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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Construction Business)指国民经济中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对原有建筑物做维修活动的物质生产部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建筑业被分为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开工标准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如实际开工日期不同,应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要注意老项目的条件适用是不是正确,不能把新项目强行包装为老项目享受简易计税。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另外的费用的建筑服务。实务中的土方、劳务、装修都可能会是清包工模式。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建筑企业如果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交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即可;如果跨越地级行政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价外费用很常见的如奖励款和违约金,都需要跟随主税种缴纳增值税,并向建设方开具发票。对于价外费用的判断,必须要格外注意两点:其一,价外费用判断的第一个标准是合同有效,交易发生,主价款存在;其二,价外费用同主价款的支付方向必须一致。
兼营,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兼营的理解关键是不同的经营行为,因此若能够分开核算,应分别挄照各自的税率或征收率交税;若无法分开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理解混合销售,必须要格外注意到两点:一是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而不是两项;二是必须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如果是两类货物或两类服务就不属于混合销售。既然是一项销售行为,那么无论如何核算均应当统一按照主体业务缴纳增值税。
②一般纳税人企业特殊情况下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比如适用简易计税的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等特殊产品;再比如适用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和建筑业老项目、甲供项目和清包工项目;
③一般纳税人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如农业企业。增值税链条中断的这三种情况下,企业自身均不能抵扣进项。
(4)非正常损失不能扣。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因管理不善货物被盗窃等损失;
建筑业增值税最大的特点是两种计税方法的并行,不单单是新老项目并行,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和大包工程也可能并行,这导致了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在建筑企业的同时存在。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来讲,如何在两种不同的项目中进行分配是一个要关注的风险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要正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每个月在发生费用进项抵扣时,应按照两类项目当月收入比例进行划分,将简易计税项目收入比例对应部分进项转出,一般计税项目收入对应部分正常抵扣。这里必须要格外注意的仍然是取得票据时尽可能取得专票,按照比例转出即可。
增值税发票是不是真的存在虚开嫌疑,除了业务的真实性之外,检查的重点是合同与资金流和发票的一致性。其中合同与发票一定要保持一致,任何情冴下这二者不一致必然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
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检查是否有资金流?是否长期挂在应该支付的账款或者以其他应付挂账,实际并无真实资金支付?
如果支付方或者收款方同合同和发票不一致,检查是不是具备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否则可能被怀疑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实务中,如销货方代收运输费用,特殊业务的代收代付,债务重组中的资金流对冲都可能会出现,出现资金流的不一致并非一定有问题,但无法证明真实性和合理性的不一致通常有问题。当出现不一致时,企业要预先准备相关证据,防止相关风险。
(1)发票基本格式的风险。包括日期、公司名称、税号等基础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是否准确,盖章是不是正确清晰等;特殊发票备注栏信息是否齐备(如建筑业发票要求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等信息);是不是真的存在涂改等痕迹等。
(2)发票交易类型与税率的风险。不同性质交易活动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企业取得的发票明细是否同合同约定的交易性质一致,税率是否同交易性质一致等。
不征税发票:是不是满足税法规定的不征税发票开具情况,如建筑业预收款发票,房地产预收房款发票,预付费卡发票;
企业未按照年度工程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实现,申报数据与工程进度不相匹配,施工方代垫建设款项后直接记入费用支出,少记实施工程的成本,少结转收入。或将部分实收工程款记入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
建筑企业在前期工程竞标阶段,往往找同行兄弟单位参与陪标,陪标单位会向中标单位收取一定的陪标费,陪标单位存在收取陪标费未计收入的风险。
大型建筑企业将自有机械施工设备等固定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取得的租赁收入计入往来款项,有几率存在隐瞒收入、不计或者少计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虚开发票、白条入账虚列材料成本;虚增工地实施工程人员增加人力成本;多列机械费用增加租赁成本。对未取得发票的分包、材料、劳务等,按合同金额暂估入账,汇算时未做调整。计提的工程成本未实际支出在税前扣除。
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列支离退休职工费用、个人学历教育费用、个人车辆油费及修理费、员工家属区物业费用、商业保险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预提而实际未缴纳的各类税金及附加在税前列支。依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未实际 支出部分,未做纳税调整。
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福利费、办公费等账户,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
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方法计提折旧;超出税法规定的范围,如对临时性施工设备、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计提折旧等。
向部分个体供应商购买材料等没办法取得发票,或本身无业务单为增加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力度,通过从税务机关、甚至接受虚开和假发票,达到税前扣除的目的。
施工过程中因消防、环保、工程质量等未达标,接受相关行政机构的处罚而支付的罚款或罚金,税前未做纳税调增处理,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根据有关政策,企业发放的职工福利费是免税的,但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按月领取的人人有份的奖金,虽然是以福利费的名义发放,但在税务上仍视为“工资、薪金所得”,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不仅包括现金还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各种各样的形式。因此,企业向内部员工发放实物时,要考虑到个人所得税问题,如需纳税,应要按照物品的市场行情报价,计算代扣代缴税额。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若企业只给部分员工缴纳或者超过了除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个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企业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薪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若员工向企业借款而获得了利息收入,企业应以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新建或新购入房产的装修费是在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状态前发生的,其属于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必要且合理的支出,应计入房产原值,按房产可使用年数的限制计提折旧;房产的改建、扩建费用对房屋的常规使用的寿命及质量有重大影响,也应当计入房产原值。
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纳税人申报的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明显偏低的,可参照同期同类或邻近房产的租金收入;没有计税依据的,计征房产税时可以核定其最低月租金标准。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依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不仅仅是地价,房产原值中还包括以房屋为载体不可移动的附属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若企业收到用来抵债的资产,无论产权是否完成过户,都应该缴纳房产税。
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房产税。所谓“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计算征收房产税。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再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原值折算比例、房产余值折算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计算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公司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公司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公司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由于建筑工程的业务体量大,内容较为繁杂,分转包的情况相对来说比较普遍,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无论是总包合同还是分转包合同,都需要全额缴纳印花税,而并非是就分包差额计税,这一点是和增值税是有差异的。
3、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勘测考察和设计合同错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少缴印花税。
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税率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率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
已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缴印花税。
公司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若企业与其他单位公用土地,需要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费并没有统一的税率,省一级能够准确的通过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有权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一级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因此,即使在同一个地方,不同地段适用的土地使用税也可能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
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职工宿舍,需要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1978年的春天,有一位老人在南海边画了一个圈,从此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我国建筑行业也开始走向世界。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建筑行业开始慢慢地开放,引入国外建筑企业和技术,主要通过引进外资、技术合作和国际工程承包等方式与国外建筑企业组织合作和交易;到了90年代:中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逐渐崭露头角,开始参与海外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和住宅项目等国际工程建设项目;到了现在,建筑行业的跨国交易持续不断的增加,中国建筑企业通过海外投资、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逐步扩大了海外市场的份额,为各国提供高水平的建筑规划设计、施工承包和工程咨询等专业服务。
建筑公司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时,需要仔细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这包括评估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率,并制定合适的税收策略,如合理设立子公司、充分的利用税收协定等。
建筑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交易时,需要确保转移定价符合国际税务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在跨境交易中,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公平市场价值进行定价,以避免被税务机构认定为利润转移。
建筑公司在不同国家签订合同时,需要仔细考虑税务合规性。这包括了解合同收入如何在各国之间分配,并遵守相关国家的税务规定。
如果建筑公司在其他几个国家承揽工程建设项目,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缴纳该国的境外承包所得税。这有必要了解各国的税率、税基和纳税义务,并确保及时履行税务申报和缴税义务。
建筑公司派遣人员到其他几个国家工作时,有必要了解相关国家的个税规定。这包括了解员工要不要在目标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避免双重征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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