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精品工程 发布日期:2024-05-24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直接申报和审批机构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2018年5月,我厅下发《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18〕5号),明确有关建筑业企业直接申报和审批机构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简单增项、升级)等事项。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桂建政务〔2018〕5号文件规定受理资质简单增项、升级申报事项,合乎条件的施工公司可一次性申请对应的资质简单增项、升级,获批后不得重复申请同一资质。
二、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方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百色市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片区、崇左片区以及百色市按照委托下放权限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申报的资质简单增项、升级等事项审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片区、崇左片区以及百色市以外的建筑业企业申报的资质简单增项、升级等事项由我厅实施审批。
三、建筑业企业通过资质简单增项、升级获得的专业承包资质不可以通过重组、分立等方式转移。
四、通过特许核准方式获得资质的企业,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的通知》(桂建发〔2022〕6号)规定执行。
五、承接我厅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协作,规范和完善受理及审批流程。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审批结果主动反馈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便逐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18〕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建议》(桂政办发〔2018〕29号)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营造我区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直接申报和许可的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可直接申报的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附件。
(一)具有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工程等5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或二级资质的施工公司,均可直接申报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
(二)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相关规定和规定要求。
(一)申报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企业,需提供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报告(无固定格式)。在申请报告中需分别说明企业具有申报条件规定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申请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等。
(二)申报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的,按照建市〔2015〕20号文件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三)对申报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和等级的企业,不考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数量等相关指标以及企业申报专业承包资质完成的业绩。
(四)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仅认可厂房产权证,对与厂房建设相关的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合同、工程建设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书和证明均不予认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经理是否持有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及其在岗执业履职情况。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作出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存在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作出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申报和我厅已受理的专业承包资格申请,按照原有办法实施审批。